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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拨付流程工作计划

财政支农资金拨付流程工作计划

我市通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支农资金的拨付自上而下基本上实现了封闭式运行,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直达补贴对象或施工单位。为增强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支持保护、公共服务的作用,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一、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布局;

(二)以人为本,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主要扶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开公正,择优选项,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六)增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导向、调控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二、市财政支农资金拨付流程

(一)部门预算资金拨付流程

1、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局送交用款计划;

2、预算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合同、发票等资料;

3、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直达补贴对象或施工单位;

4、个别经费补助类的项目,属于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的资金,由单位提交书面说明,经科室审核可实行授权支付。

(二)镇区预算资金拨付流程

1、用款单位属镇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后规定的期限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局备案;

2、分配资金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单位)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所;

3、镇区财政所根据项目进度申请拨付资金,同时提交所需的工程合同、监理确认工程进度、发票等资料;

4、由专管员进行审核,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直达补贴对象或施工单位;

5、属工程管理费或经费补助类的项目,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部分,由镇区财政所提交书面说明,经科室审核可实行授权支付。

(三)惠农补贴资金资金拨付流程

1、各项直接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种粮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具备条件的镇区由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到金融机构,通过“一折通”发放,不具备条件的镇区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发放补贴。

2、各项间接惠农补贴资金,主要包括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动物疫苗补贴资金、良种补贴、渔业转产转业培训补助资金等,主要通过政府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流程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包括用于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由市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至项目承建单位。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报帐时,必须以省财政厅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报帐总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限,并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对于尚未开工的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商项目主管部门后,可先期预拨项目资金的20%用于项目启动,预拨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

3、对于已开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相关的有效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资金。

4、项目完工后,市项目主管部门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意见中必须有项目所在地至少两名群众代表签字证明。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财政部门拨付工种质量保证金,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明。

5、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财政所逐一审核后集中向市财政局报帐。市直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到市财政局报帐,实施内容落实到乡镇的,报帐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报帐拨款申请单要有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所关于项目实施的核定意见。

6、报帐人提供的各项报帐凭证必须是项目单位财务中专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市财政局农财科审核盖章后,退还给报帐人保存,市财政局农财科留存复印件,作为记帐凭证。

三、几点要求

(一)财政支农资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用于农业方面,具有特定使用范围和专门用途的财政性预算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必须按照《预算法》和《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理增长。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编制上报财政支农资金预算,要求真务实,不可弄虚作假,必须坚持收支统管、零基预算的原则,按照:个人部分按标准、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财力和事业需要的原则逐项核定支出,要建立专项资金滚动发展的项目库。财政支农资金应按法定范围和专门用途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保证财政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二)财政支农资金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部门,所有财政支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和财务管理范围,接受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支农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核拨给市级各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责任由市级农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核拨给各区县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责任由区县财政局负责。

(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实行项目合同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现行的有关办法,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项目的申报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预(概)算、资金来源、可行性报告及效益预测。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今后一律不安排项目资金。支农专项资金的审定由市财政局依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经确定,各级财政和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做好资金核拨工作,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各主管部门、各区县必须在4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于需按工程进度拨款的项目,要按进度及时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级支农专项资金的核拨,市财政局要向市政府负责,区县财政部门及市级农口各财务部门要对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区县财政局要相应建立明确的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层层签定项目合同,一直到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合同要明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对支农资金的执行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市级农口各部门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农财处、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并请市审计局,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区县财政部门要负责区县支农资金(含市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每年报告一次检查情况;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与本单位审计部门相配合,做好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每年至少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