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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工作意见

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工作意见

一、加大税费政策扶持

1.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根据财税文件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服务。根据财税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三年内双方免征印花税;根据财税〔2011〕104号文件,将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3.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类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部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4.加快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简化工作程序,畅通服务流程,对A、B类生产企业实施退税无纸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月内多次申报、多次退库;对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经营的小微企业做到当月申报申请,当月审核审批,当月办理退库手续。

二、强化金融服务引导

5.扩大工业企业信贷投放额度。积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放贷力度,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6.加强对工业企业融资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小微企业通过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继续落实各级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为工业企业担保超过上年的部分,给予0.5%的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牵头制订。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设立新兴融资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创投、私募股权基金、股权交易、融资租赁等要素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及民营企业在我市建立科技银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7.提升对工业企业融资服务效能。各商业银行要简化办理环节,加快办理速度,提高服务效能,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项目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形成有效支撑小微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融资信贷运作的诚信指标体系。

8.加强工业企业经营风险监控。加强对工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资金链监控,及时做好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加强对各类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管理,有效规范民间金融秩序,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高度关注并及时有效打击欠薪欠债逃匿等违法行为。

三、减轻企业运行负担

9.减轻工业企业财务负担。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银监会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严禁出现存贷挂钩、搭售产品及不合理收费等现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向监管指导,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10.规范对工业企业行政收费行为。认真贯彻、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出台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公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继续执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降低企业抵押贷款过程中相关收费的规定,并对政策规定收缴的费用、基金等,能免(缓)则免(缓),否则一律按最低标准征缴。

四、引导创业创新发展

11.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和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兑现“市工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有关鼓励支持企业设备投入的政策。对列入我市淘汰产业范围的小微企业,继续采取倒逼机制,实施兼并重组,引导产业转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六小一无”行业专项整治成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2.营造企业创新创业环境。积极引导各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镇级工业集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对入住创业基地、发展成效显著的小微企业适当给予创业补贴、租金补贴等优惠。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适当提高参展补助标准。对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办理信用保险的保费全额扶持。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将优先考虑小微企业产品。全面开展企业信息化普及工程和培训工程,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鼓励现有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业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和协作配套交易平台,引导民间资本搭建新平台,扩大覆盖面,满足企业的共性需求。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3.对小微民营企业进规模进行扶持。对首次进规模,且销售、入库税收绝对值和增速排列前20位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15万元的奖励,由市经信委、财政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

14.为企业办理权证手续。对符合新兴产业目录的企业,可参照拟上市企业的程序,补办土地、房产权证手续,由市经信委牵头制订实施方案。

15.健全服务企业责任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困难企业走访,关注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七月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服务,为企业提出针对性、有效性的帮扶措施。抓好有序用电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对十大工业产业监测,每月由经信委牵头分析运行情况。

16.健全困难企业应急救助机制。成立由各镇和发改委、经信委、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办、金融办、人社局及担保机构等单位和机构共同组成的困难企业应急救助工作小组,对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风险的突发事件,启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预警,妥善处置,可采取协调服务、封闭操作、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防止资金链、债务链、担保链风险的传染扩散。

六、其他

17.《意见》内容如与上级文件、本级规定内容有重复的,执行就高原则,同一政策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18.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简化操作流程,落实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水平。

19.《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