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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调整补充建议

居民医保调整补充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我市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暂定为230元(含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贴)。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我省暂按70元执行。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对低保家庭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对象,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4元,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1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3元。个人应缴的10元从民政救助资金解决。

(二)其他低保对象参保,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2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91元,区财政补助23元。个人应缴的10元从民政救助资金解决。

(三)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财政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107元,区财政补助27元,个人实缴4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91元,区财政补助23元,个人应缴的10元钱由残疾人联合会解决。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14元,区财政补助10元,个人仍实缴100元。

(五)其他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7元,区财政补助5元。个人实缴160元。

(六)对于参保的普通学生、儿童,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2元,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7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5元。个人实缴20元。

三、医疗待遇

(一)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市级(含市级专科医院)、区级(含区级以下)医院(医院分类下同)住院,对应的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40%、50%、60%(将原5000元以下报销比例上调10个百分点)。

(二)门诊大病起付线。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线由原来的900元调整为300元(不分医院级别),年度内只设定一次起付线。

(三)学生、儿童住院医疗增设起付线。学生、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因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按在省级、市级、区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劳社医字[2007]455号)文件执行。儿童用药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