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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意见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1.依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保留诉讼权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调解组织及工作职责

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较强的中立性。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正式成立并设立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并承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因医疗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6.向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以及存在困难与问题、意见与建议。

四、调解及理赔

1.受理、调解。医疗机构或患者应向调解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本市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如需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受理登记,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机构受理、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2.理赔。调解员根据赔偿决定进行调解,调解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并作出赔偿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赔偿决定以及调解协议支付保险赔偿金。未参保医疗机构的赔偿金由医疗机构支付。

3.争议处理。认为有事实、责任、损失认定错误的可以向调解机构提请重新审议。当事人、保险公司对调解机构作出的保险赔偿决定有异议。

4.调解未果的处理。经调解机构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机构应及时指导医患双方依法向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通过司法诉讼、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

5.协商解决。如患方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双方当事人在征得调解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超过规定数额的医院无权自行解决,必须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自行处理者将严肃追究医疗单位领导的责任。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必须服从。

对不愿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

五、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为有效推进我市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要求,市政府成立平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区)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成立领导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本辖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

2.积极推进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全市所有二级(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于年年底前全部参加全省医疗责任险统保,为保证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并鼓励各民营医院和向社会开放的驻平部队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统保。参加医疗责任险全省统保的具体事宜,按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宣传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4.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公安部门要加强医院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既不进行人民调解,也不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解决而扰乱正常医疗、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和打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媒体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