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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林权抵押贷款整治意见

民政局林权抵押贷款整治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体进行立体式宣传,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具体内容、政策原则和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做到家喻户晓,营造社会各界合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服务空间、支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切实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全市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制定、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我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情况;做好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负责建立市林业、财政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

(二)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将林权信息充实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为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应用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信用评级制度提供便利。

(三)林业部门要制定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为林业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涉林企业和林农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

(四)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起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委会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具体操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从优化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的高度,加强与林业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在规范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大户和单位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制定符合林区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程序,全力培育优质客户,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

(三)金融机构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四)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水平。

(五)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林权抵押贷款10万元以上且用于农业生产,林权资产不足抵押贷款的,可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参与担保(但担保额不得超过贷款额的30%),同时做好反担保工作。为满足市担保中心开展林权抵押担保业务,市财政在2009年前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加到400万元,以后年度视农业贷款担保情况酌情增加。

四、加快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平台

(一)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平台,尽量减免林权评估、抵押登记、流转变现等环节的费用。对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审核和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配合金融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以及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林权交易工作。在市林业局设立市招投标中心林权交易分中心,专门从事林权交易工作。拟进行林权流转的项目由市林权管理中心进行前期审核把关后,符合流转条件的进入林权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五、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一)探索建立林木保险机制。用于抵押贷款的林木按每亩200元保额的标准投保火灾保险,其保险费经市财政审核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为鼓励人保财险公司开办林木火灾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财产等保险业务可由人保财险公司优先承办。

(二)合理预留采伐指标。市政府在每年下达林木采伐计划时,按不低于年度总采伐量的5%划出专项采伐指标,用于应对借款人无力还贷时,通过采伐林木变现还贷。贷款逾期时,林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经抵押权人同意,积极帮助抵押人将其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再流转,通过流转获得的资金进行还贷。

(三)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林业部门要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防止盗伐、滥伐、火灾、病虫害等行为或灾害的发生,有效降低林业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