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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意见

财政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意见

一、征集范围。凡在问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安装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建设施工社会保险费用。

二、征收标准。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按工程直接费的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

1.采用有标底方式招标的工程,按中标单位报价中的直接费的2%收取。

2.采用无标底方式招标的工程,按中标单位报价的投标总造价的85%为计费基数(直接费),按此基数的2%收取。

三、征收办法

建设、安装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管理,实行企业缴费和工程项目缴费相分离的办法,即建设施工企业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以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保险五费的缴费基数,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社保基金专户;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建设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施工单位代收社会保险费用,缴入财政专户。

四、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到社保部门做好公司职工和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

五、人劳、财政、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及不按本通知要求缴纳建设施工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的,应按《劳动法》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自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发放相关证明和减免有关费用。

六、人劳、建设、财政、地税、发改、规划、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施工单位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和管理工作。

七、本意见由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