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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义务教育实施意见

学校教职工义务教育实施意见

一、考核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的原则,全面考评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考评结果同教职工聘用、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激发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终身从教。

三、考核内容

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情况,以及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情况。

(一)校长

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2、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减负提质”的措施和成效。

3、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

4、尊重广大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实行民主管理。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

6、强化学校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7、重视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确保廉洁自律。

8、改善办学条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的绩效考核包括师德、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具体内容为: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集体形象和师生利益,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

2、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积极参与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要重点考核教师实施轻负担高质量的措施、方法,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关爱每一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行为上有偏差学生的情况。教育教学研究主要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等继续教育的情况。

3、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岗位。班主任工作应作为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要加强对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重点考核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以及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三)一般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

学校一般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绩效考核具体内容由学校根据岗位职责确定。重点考核其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以及服务育人情况等。

四、考核方法

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和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与学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绩效考核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年级组)、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同时,还可以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

(一)校长的绩效考核

校长(镇级以上学校校长)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市教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校长绩效考核的实施方案,采取定性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定性评价分为40分,量化考核分为60分。

定性评价分市教育局领导、教育局各科室和学校教职工三方面评价,其中市教育局领导评价占10分,教育局各科室评价占10分,学校教职工评价占20分。定性评价由相关评价人员根据学校提供的工作总结或校长的述职报告结合校长平时的履职情况综合评价,然后由市教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折算成相应分数。

量化考核与学校学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结合进行,市教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和校长工作业绩情况综合确定考核成绩。

(二)专任教师、学校一般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绩效考核

专任教师、学校一般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订教职工绩效考核细则,并根据细则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成教专干、幼教专干、教育辅导会计和基建员的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负责实施。

五、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按照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个人总结,通过述职、评议、测评后,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2、考核结束后,个人考核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3、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4、学校在绩效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中,对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须附简要书面材料(盖上公章),说明其主要原因、问题和考评意见。

六、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的标准

1、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正确贯彻执行并带头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敬业爱岗,责任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教育教学和管理业绩突出。

2、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正确贯彻执行并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熟悉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无重大差错。

3、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教育教学和管理中有重大差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学年累计超过10天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学年累计迟到、早退30次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继续教育的。

(4)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减负”规定,加重学生负担,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7)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或受到全市通报批评的。

(8)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执行“减负提质”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学校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政纪律的,校长的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

(9)其它原因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被查处的,或情节一般,但经2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有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和有偿家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侮辱学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经常有迟到早退现象,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旷工行为,或工作责任心不强、纪律涣散且造成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非年龄、健康因素,工作量低于标准周课时数或平均课时数,又不服从学校正常分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

(3)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4)上学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学年仍无明显改进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学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到一票否决事项的当事人。

(8)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集体形象或师生利益的。

(9)以及其它原因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考核等次的确定

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市教育局局长会议确定。

成教专干、幼教专干、教育辅导会计和基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征求学校意见后确定。

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可分层对行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不含见习期教师)、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进行考核,优秀总比例控制在15%以内(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

(三)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长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教职工有严重违反教育政策法规而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理的。

2、有师生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因管理不当,学校和校级领导成员被上级机关通报处理的。

4、校级领导成员中有违风廉政建设规定,受到诫免谈话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6、教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经查实所在学校存在违规收费现象的。

8、违反绩效工资有关规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津补贴和奖金的。

9、未按规定兼足课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本学年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其他班子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学生发生重大安全、治安责任事故的。

2、学校因决策失误,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1、一年病假二个月以上,事假半个月以上。

2、解除党政纪处分不满半年的。

(六)在本考核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考核:

1、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

2、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经单位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七)本考核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聘)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使用、定级的依据。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其他原因应不定等次的。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培养培训、收入分配和奖励惩诫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发放。

2、按事业单位考核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到龄退休人员,绩效考核奖按合格等次根据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按比例发给;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记等次的试用期内新录用教师,试用期内不发放绩效考核奖,转正后的第一个学期按合格等次发放给绩效考核奖。其他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或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

3、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和因处分而不确定等次的,不发放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按考核标准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第二年即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八、工作要求

(一)学校每学年末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教育局每学年末对学校进行学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对校长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与校长的年度考核和对学校学年度教育目标考核三者有机结合进行。

(二)市教育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指导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各校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职工代表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交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要抽调原则性强、办事公正、懂得学校管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正确掌握考核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

(四)学校要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