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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优待老年人意见

民政局加强优待老年人意见

一、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待。老年人凭《*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包括急诊、复诊),专家门诊(市外邀请专家除外)挂号费及诊查费减半(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并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配药、检查等服务。各医疗机构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患有慢性病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二、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低保”家庭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区老龄工作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三、老年人进有关公共场所优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点和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其它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进入非政府性投资主办的上述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在“春节”、“老人节”期间,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全免)。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老年人凭《优待证》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优待。老年人凭《优待证》乘坐城区公交车(含在城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汽(火)车站、机场候车(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专座。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飞机)。

五、民政、商业、水电、饮食、维修、燃气、广电、文体、邮政、电信、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丧葬殡仪服务费。敬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不包括外线远距离铺装费),月租费实行半价收取;“五保”、“三无”、鳏寡、“低保”老人凭证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实行半价收取;70周岁及以上单住老人(有子女且不与子女同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凭当地证明及《优待证》实行半价收取。

六、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法院要予以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服务费。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和其他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实行半价收取公证费。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免收公证费。

七、一百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资金由财政负担。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八、凡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厅)等适当位置,设置老年人凭证优先、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九、区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每年要为老年人办1—2件实事好事。在老人节、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慰问、送温暖活动,积极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外省、市、县(市、区)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本区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区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意见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实施本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镇(街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并列入财政预算,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兴办老年福利院,发展老年产业,并实行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和本行业的特点,组织志愿者开展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各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活动,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实行。*年制定的《*区人民政府关于高龄老人优待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