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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采购管理意见

民政局规范采购管理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程序、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2号)等法律、规章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2、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月编制《*县政府采购申报表》(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二、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1、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但不得带有歧视性和倾向性,不得随意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县招投标中心应当予以指出并纠正。

2、依法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县招投标办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应严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2号)文件执行。

3、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或备案手续。采购单位对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或备案手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审核后的申报表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委托手续,与县招投标中心签订《*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一次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县招投标办备案后可以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具体备案、操作等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33号)执行。

4、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县招投标中心对计划采购项目进行分类汇总,整合出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依法组织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实质性条款等内容。切实做好采购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5、依法确认采购结果,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在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县招投标办、中心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采购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以后,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推延或拒签,损坏政府形象。县招投标中心对委托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认真审查,如发现与采购和响应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予以指出,并责令其纠正。

三、认真把握验收环节以保证采购质量

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应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并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见附件3)上填写验收意见。一般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质量。

四、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

1、全面推进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应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财务结算未进县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包括镇乡、街道和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在报送《*县政府采购申报表》的同时将采购资金划入*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工商银行,帐户名称:*县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帐号:*,由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

2、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将《*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到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上填写意见。

3、采购单位到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审核后,凭采购发票、《*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给供应商。

五、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县财政局、招投标办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能,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招投标中心、各采购单位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若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关单位及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则严格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1号)及《关于印发*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