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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综合考核意见区

民政局加强综合考核意见区

根据省、市、区有关精神,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总结往年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年度乡镇、街道、区级部门综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一届五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差异、公平竞争、促进工作的原则,通过健全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实力*、开放*、生态*、信用*和平安*,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进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考核指标

(一)关于乡镇综合考核

考核指标主要由四大类25项组成。考虑到我区东西部乡镇发展的差异和实际,按照不同要求下达考核目标基数和任务。

第一类,以经济发展为主的综合指标,42分。

(1)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2分;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2分;

(3)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2分;

(4)外资外贸(合同外资、实到外资、区外内资、自营出口,千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产权招商),12分;

(5)工业经济(技改投入,规模企业销售额,规模企业利税,规模企业利润,11项综合经济指标,工业项目推进,品牌建设,上市工作),12分;

(6)土地管理,4分;

(7)农业经济(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建设,订单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6分

(8)第三产业(增长率),2分;

对*镇、*镇、*乡、*镇、*镇增加:

(9)平台建设,3分;

对*镇、*镇、*乡、*镇增加:

(10)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区的占比,2分;

对*镇、*镇增加:

(11)全市经济强镇排位,2分;

对道场乡、妙西镇、*镇、*镇增加:

(12)矿山整治,3分。

第二类,社会发展为主的综合考核指标,28分。

(13)科技教育(科技进步,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普及水平、初中毕业升学率),9分;

(14)人才工作(三项制度,规划与经费,引进人才,本地人才培训),3分;

(15)城乡建设(康庄工程,农村改水,百千工程,村镇规划建设,水利建设),7分;

(16)就业和社会保障(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农村劳动力培训,三大保险覆盖面,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6分;

(17)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点源污染治理达标率,“三同时”合格执行率,生态乡镇建设),3分;

对*镇、*乡、道场乡增加:

(18)文明城区创建,3分;

第三类,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为主的综合考核指标,30分。

(19)民主政治建设(依法行政,人大工作,基层民主法制建设),7分;

(20)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8分;

(21)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8分;

(22)平安乡镇创建(信访、安全、刑事案件发案率等),7分。

第四类,否决或降级指标,

(23)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率;发生因违反“七不准”而引起的行政侵权行为和重大侵权事件),一票否决;

(24)社会稳定(全年发生《浙江省平安、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6类14项重大事件之一的;辖区内“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单位”达标率低于70%以下的),考核等次下降一级;

(25)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考核等次下降一级。

(二)关于街道综合考核

考核指标主要由六大类16项组成。

第一类,以街道经济为主的综合指标,8分。

(1)街道创收(三产,投资性收益,房产税征收,争取上级部门工作经费),8分;

第二类,以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为主的综合指标,40分。

(2)文明城区创建,20分;

(3)社区文化,8分;

(4)社区服务,8分;

(5)社区共建,4分;

第三类,以社会管理为主的综合指标,16分。

(6)就业和再就业,6分;

(7)社会保障,6分;

(8)武装工作,4分;

第四类,以党的建设为主的综合指标,28分。

(12)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8分;

(13)基层组织建设,8分;

(14)党员队伍管理,6分;

(15)党风廉政建设,6分;

第五类,以平安*建设为主的指标,8分。

(16)平安街道创建,8分。

第六类,否决或降级指标,

(17)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率;发生因违反“七不准”而引起的行政侵权行为和重大侵权事件),一票否决;

(18)社会稳定(全年发生《浙江省平安、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6类14项重大事件之一的;辖区内“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单位”达标率低于70%以下的),考核等次下降一级;

(19)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考核等次下降一级。

(三)关于区级部门考核

区级部门工作目标共分四类。

第一类,重点工作目标。这类目标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原则上由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出,也可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协助领导提出。每个部门一般2项。

第二类,日常工作目标。这类目标主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能,由部门先行提出,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每个部门一般3项左右。

一、二类目标实行总分倒扣和超额加分制。一、二类目标总分分别为40分。对未完成目标的,按该项目标所占的平均分值予以扣分;对工作性主要量化目标任务超额完成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追加1分,属于同一项工作的多项量化目标任务,不重复加分。三类目标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由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平时工作检查,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考核意见并相应加分或扣分。

第三类,开拓创新工作目标,包括政令畅通、领导班子建设、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信息调研及争先创优工作等内容。其中:

政令畅通: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扣减20分。

领导班子建设: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扣减20分。

廉政建设: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扣减20分。

机关效能建设:优秀加5分,良好加3分,合格加2分,不合格扣减10分。

信息调研: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扣减20分。

争先创优工作:主要工作获省一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市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独创性工作经验被省有关部门推广的,每项加3分。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同一项工作获得多项表彰或推广的,按最高分数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四类,评议、评价工作目标。这类目标主要反映区领导、区级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对部门工作的综合评议评价情况。

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评议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扣减10分。区领导综合评价,评价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5分,不合格扣减10分,优秀比例按各位领导所评部门数量的20%左右掌握。

三、考核评定

1、乡镇、街道的考核在自评的基础上,由区委办、区府办召集有关综合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量化打分。其中乡镇考核中,*、*经济类指标最后得分为:考核分除以49乘以42;*经济类指标最后得分为:考核分除以47乘以42;*经济类指标最后得分为:考核分除以50乘以42;道场、妙西经济类指标最后得分为:考核分除以45乘以42;*经济类指标最后得分为:考核分除以48乘以42;单项指标考核得分不超过该项基础分的2倍。*、*、道场社会发展类指标最后得分为:考核分除以31乘以28。

2、乡镇考核中,区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指标1由区财政局负责考核;指标2、3由区经发局负责考核,区农林局配合;指标4由区招商办负责考核;指标5、8、9、10、11由区经发局负责考核,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配合;指标6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考核;指标7由区农林局负责考核;指标12由区矿山整治办公室负责考核;指标13中,科技进步由区经发局负责考核,其余由区教育局负责考核;指标14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考核;指标15由区城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社发局负责考核;指标16中,新增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覆盖面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考核,农村劳动力培训由区农林局负责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社发局负责考核,最低生活保障由区民政局负责考核;指标17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考核;指标18由区文明办负责考核;指标19由区府办(法制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考核;指标20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考核;指标21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考核;指标22由区委政法委负责考核;指标23由区社发局进行考核;指标24由区委政法委进行考核;指标25由区纪委进行考核。

3、街道考核中,区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指标1由区财政局负责考核,指标2由区文明办负责考核;指标3、4、5由区文明办、区社管办负责考核;指标6—8由区人力资源局、区民政局、区人武部负责考核;指标9—12由区社管办、区委组织部负、区纪委责考核;指标13由区委政法委负责考核;指标14由区社发局负责考核;指标15由区委政法委进行考核;指标16由区纪委进行考核。

4、区级部门考核,考评程序主要包括:部门自评,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抽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区领导评议和乡镇、街道评议,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档次建议,区委常委会议确定考核结果等。

(1)部门自评:要求各部门在认真总结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自评结果与完成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一起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凡涉及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

(2)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抽查:在每年年中和年底,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人力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抽查。

(3)区有关部门考核:在各部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就各部门三、四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档次意见。

(4)组织评议:由书记、区长对区级部门提出评议意见,由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提出评议意见;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区级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5、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级,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区委、区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并分不同等级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奖励标准

乡镇正职奖励标准与考核等次挂钩,班子成员按正职的0.85标准,并按年终个人考核等次,每档相差3%的比例奖励,一般工作人员奖励标准由各乡镇自定,资金来源由各乡镇自行安排。

街道和区级部门的奖励标准和办法按区委、区政府专项办法实施,资金由区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