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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企业政务发展意见

民政局加强企业政务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市场保增长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5号),推进我市专业展会加快发展,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会展活动在衔接产需、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市会展业的发展与国内同类城市尤其是国际会展业的发展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要把会展业作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型产业,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影响力和市场主导型的专业展会,为企业借助各类展会活动进一步开拓市场搭建有力平台。

二、扶持对象

培育扶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对我市支柱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业展会。重点培育扶持服装、鞋革、电器、眼镜、工模具、泵阀、机械装备、汽摩配、印刷、建筑装饰等专业展会,以及引进的有较大影响力、能促进我市产业提升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展会。

三、扶持条件

(一)承办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经济、民事责任的实体,并具有办展资格。

(二)在我市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展会标准展位500个(含,下同)以上。

(三)承办单位对参展商资质审查把关,展会参展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四、扶持措施

(一)展会标准展位达500至800个的,对本地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30%补助;标准展位达800个以上的,对本地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50%补助。

(二)对承办单位的补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7〕3号)规定,予以补助。单个展会规模达到标准展位3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12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10至20万元的补助;标准展位5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20至30万元的补助;标准展位8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35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30至50万元的补助。

(三)引进国际性的专业展会或引进由国家各部委、部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专业展会,按照温政办〔2007〕3号文规定,市外参展商达70%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10至20万元的补助。同时,对单个展会规模达到标准展位500至800个,展位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承办单位20至30万元补助;对标准展位8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35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承办单位30至50万元的补助。

五、申报程序

(一)承办单位在举办展会前,需事先向市经贸委提交如下相关资料: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举办展会的申请报告;展会实施方案;展馆场地预约证明;组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须在有关文件资料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事宜;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市经贸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二)在展会结束后,本地参展企业凭发票及相关资料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评审制度,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核定实际资助资金。

(三)承办单位要在展会结束后15天内,向市经贸委报送展会举办情况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