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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卫生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35号)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实施社区健康促进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质、综合服务、城乡统筹的原则,把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强市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健全网络、完善功能、创新机制、强化保障,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争取到2*0年,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率达100%;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60%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率达85%以上。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

二、健全服务网络

(一)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在现有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础上,把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达到设置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统一纳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采取多种途径实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覆盖。严格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人员、业务、药品、信息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二)规范机构设置标准。城市新建、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业务用房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农村以满足功能需要为前提,科学设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面积。达不到建设要求的,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逐步予以解决。实施第二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三、完善服务功能

(一)推行责任医生制度。全面建立由全科医护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进一步深化社区(联村)责任医生制度,采取划片分区、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管理,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二)实行综合卫生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整合社区卫生资源,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重点做好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实施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和恶性肿瘤等重点慢性病的系统管理。

(三)推进中医药进社区。健全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社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设置率达100%;力争创建2个以上国家、省级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50个以上省、市级的中医药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以社区群众基本健康信息为基础、综合服务信息为内容的社区卫生信息化平台,实现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动态管理,并逐步实现与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疾病控制、免疫规划、妇幼保健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四、创新运行管理机制

(一)创新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可积极创造条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或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二)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落实社区卫技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结合、不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三)建立纵向协作机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能,逐步将上级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护理和预防保健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上级医疗卫生单位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帮扶,鼓励在职和退休卫技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采取结对和领办等多种形式,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推进分级医疗与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集中力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和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不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经费,按每万服务人口配备3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在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每年每服务人口(包括外来人员)不低于20元的标准投入,其中市财政按每年每服务人口5元(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8元)的标准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助;每年安排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经费1000万元,各县(市)、区要给予相应配套,重点用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及扶持欠发达乡镇应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运行。

(三)加强扶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分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要求,依照《宁波市新建居民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甬建开〔20*〕334号),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纳入规划设计,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成并移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租赁使用的,租金由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共同负担。

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向社区卫生服务的倾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拉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负担水平要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0%以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病、慢性病等周期较长疾病的康复治疗,取消定额限制。劳动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通过签约服务、定向转诊等形式,引导居民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58号)的要求,人事编制、财政、卫生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科学核定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四)加快培养,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全面实施基层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对卫技人员理论和实践培训。市、县两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素质提升工程实践培训基地,承担基层卫技人员的实践培训和带教任务,到2*0年,完成所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通过定向培养和招聘签约等方式,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和引进适宜人才,逐步实现学历正规化、执业资格规范化。

(五)加强监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管理,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零售价不高于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同类药品的零售价。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建立社区民主监督制度,将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