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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政务依法行政意见

民政局加强政务依法行政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17号),加快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市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等制度,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确保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

(二)加强对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二、推进市县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必须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并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做好应对准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进行评价等。同时,要规定哪些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议题、依据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哪些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听证会、网上咨询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五)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有关要求。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合理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行政决策。市县政府要建立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制度,将行政决策档案列入干部任期或者任用考核查阅的内容。

(七)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每个成员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照职权临机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过抽样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九)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而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其合法权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在收到报备规范性文件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交报告由备案机关做出处理决定。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备案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

(十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改革,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之间的行政职责未作明确分工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交由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争议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做出决定。

(十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更加重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决定。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市县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其他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办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使用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市县政府要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禁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以及无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行政裁量指导意见。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记录和案卷评查制度,做好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的执法记录、立卷和归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七)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县政府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逐步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由于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监察部门及时审查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或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及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市县政府要指定机构收集分析舆情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健全和解、调解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听证答辩、出庭应诉,必须有行政首长委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进一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在60日内做出处理并反馈。

(二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应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七、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三)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探索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年度述职报告以及干部任用考察的基本内容。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二十五)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十六)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并积极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乡镇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有关要求,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