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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经济解困房销售意见

民政局经济解困房销售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解困房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经济解困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设经济解困房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经济解困房的社会保障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二、管理原则

1、本意见所称经济解困房是指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专项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利用政府提供的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所购的其他住房;

2、购买政府专项建设的经济解困房,实行政府补贴、定向销售,每户家庭限购一套的原则;

3、领取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按户申领的原则,每期领取货币补贴的数量不超过当期经济解困房供应总量的50%;

4、购买经济解困房和领取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享受标准均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70平方米;

5、对申请购买经济解困房和领取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实行公示和轮候制度;

6、市房改办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解困房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享受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解困房或领取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的对象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低收入的失业职工家庭,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非农户口的已婚家庭、离异(含丧偶)带小孩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者;

2、申请对象为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集资建房及无商业用房等私有房屋)或危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家庭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且未享受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其中:“上一年度户均收入”以临安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据为准;“家庭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是指按:临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人数×60%计算求得)。

四、享受标准

1、购买政府专项建设的经济解困房的家庭,其建筑面积享受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同时由政府给予经济解困房享受标准内实际购房价格5%的补助,在购房时直接抵扣。超享受面积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购买经济解困房后,再享受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应扣除其在购房时政府给予的5%补助资金。

2、利用政府提供的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在市场上购买住房的家庭,在经济解困房享受标准内实际购房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与该地段商品房的差价予以补贴,先购后补,不购不补,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领取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后不得再申请享受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五、实施程序

1、属低保人员家庭的申请对象由市民政局组织报名申请;属困难职工家庭的申请对象由市总工会组织报名申请;属低收入的失业职工家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报名申请。

2、申请人向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等领取并填写《临安市经济解困房申请表》或《临安市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由经济解困房申请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申请人的购房或申领货币补贴资格。

4、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5、经济解困房申请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当期经济解困房房源及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资金,组织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实行公开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摇号产生的申请人发放《临安市经济解困房准购证》或《临安市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领取证》。

6、申请人凭身份证、《临安市经济解困房准购证》购买经济解困房;凭身份证、《临安市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领取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领取经济解困房货币补贴。

六、产权处置

1、申请人所购经济解困房,市房管部门应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解困房”字样。

2、经济解困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计缴。

七、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经济解困房)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