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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建设意见县

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建设意见县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结合我局实际,主要范围是: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1、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2、民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

4、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每月工作安排及工作动态信息;

7、移民扶持、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捐赠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8、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9、局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10、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或直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公开: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属我局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为*县政府门户网民政局子网站,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局办公室负责在民政局子网站上公布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采用当场阅读、自行抄录、电子邮件或提供打印、复印、邮寄、递送、传真等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取方式及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科室(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提供政府信息或反馈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办理的,经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冯贤良同志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倪国平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刘建新、彭智军、徐加平、陈野娜、方满松、吴艳华、章敏、方登富、赵法松、徐洪霖、陈先扬、许根来、何宇成、夏爱云、王勤组成。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相关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并提出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者不准确的,经证实,应当予以更正。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规操作、被投诉并经查实或被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等追究责任的,对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