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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服务业发展意见

民政局加强服务业发展意见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需要,是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方向,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的必由之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县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倾力打造“东海明珠•中国第一岛城”宏伟目标总战略要求,积极实施“服务富县”战略,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导向,坚持产业互动、城乡联动、改革推动、创新驱动,以项目建设、产业集聚为载体,大力培育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服务业,重点发展旅游、港口物流、海运、商贸四大服务业,逐步形成开放合作、特色明显的服务业发展新局面。力争到2012年,全县服务业增加值达30.4亿。

二、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指导协调。县政府成立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部署涉及全县的服务业发展重大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协调指导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县服务业发展目标,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各乡镇要落实分管领导,增挂服务业办公室牌子,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区域内服务业发展。

(二)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服务业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积极培育服务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培训、监测、服务、协调等作用,支持开展战略研究、商务咨询、信息交流、标准制定等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三)强化规划调控。围绕全县服务业发展目标,通过规划调控,引导服务业优势资源的集聚和分布。以县域总体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空间和产业规划为依据,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结构优化的产业格局,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四)完善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落实专兼职人员,切实抓好行业和区域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建立考核制度。根据省、市服务业工作考核办法,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服务业工作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的绩效考核,主要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县目标考核体系。

三、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产业体系

根据我县服务业现有发展基础和潜在优势,着力发展旅游、港口物流、海运、商贸四大服务业。

旅游业要主动接受长三角的经济辐射,以海上休闲度假基地为目标,积极培育海洋特色产品,加快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加快重大旅游项目建设进度,不断提升服务档次和接待能力。

港口物流业要积极配合洋山深水港建设,科学布局、合理开发、整体推进,努力成为长三角及沿岸地区重要的集装箱物流基地、大宗散货水水中转基地,为临港产业提供技术支撑的区域综合物流基地。积极培育涉港服务业,完善港航配套基础设施,构筑公共信息支撑体系,进一步发展船贷、货代、补供和船员服务等社会化和专业化涉港服务业。

海运业要加快扩大运力规模,重点发展大吨位特种船舶、大型散货船、沿海集装箱船等适应市场需要的船舶,引导航运企业整合资源组建集团公司,树立*航运品牌。

商贸业要着眼于产业的提升和集聚,加快大型商贸设施、特色商业街、专业市场建设,鼓励发展大型超市、购物中心、专卖店、连锁店、便利店等。

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要大力推进金融、科技研发、信息咨询、房地产、文化教育、节庆会展、医疗保健、社区等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尝试生产制造企业将工程服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教育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

四、不断优化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一)转变政府职能。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力改善服务业投资环境;积极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大力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对服务业企业实行归口管理,尽量减少平时检查,避免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开放服务业领域,凡是国家没有禁止和限制的服务产业,县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均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购买、租赁、承包、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办。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发展中小型服务业企业,积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和服务业品牌。

(三)改善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特色金融产品,开展应收帐款融资、股权质押等业务。发挥县贷促会等担保机构作用,加强对服务业企业贷款融资的担保支持。

(四)实行税费优惠。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服务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各有关部门要对服务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县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对旅游业的扶持力度和导向作用,设立发展旅游业扶持引导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旅游规划、宣传促销及风景区建设;在1000万旅游发展资金中单项列出20万作为奖励基金。

(六)加快服务外包。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把公务活动、考察学习、会议服务、后勤服务等委托给本地服务业企业,实现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促进服务业发展。

五、加大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海运业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航运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嵊政发〔20*〕31号)文件执行。

(二)旅游业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风景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嵊政发〔20*〕50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观光休闲“渔家乐”旅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嵊政发〔20*〕25号)文件执行。

(三)其它扶持政策由各相关部门自行制定,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实施。

六、附则

1、本意见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本意见亦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