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经贸局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市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经贸局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市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经贸局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外贸出口,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

1、对直接介绍外商来*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投资性质给予奖励。属独资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奖励;合资项目按3‰奖励;若引进的项目属全球500强企业,每引进100万美元,再奖人民币1万元(外资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下同)。个人所得部分资金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设立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奖

(1)将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和部门,划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下达引进外资指标和引荐外资指标。对下达引资任务的“两区”和乡镇(街道),以合同外资和实到外资两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其中合同外资占20%,实到外资占80%。

(2)年终各单位按得分高低,分别评出引资和引荐优胜单位前三名,作为引资先进集体和引荐先进集体,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和人民币1.5万元、1万元、0.5万元,完不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同时考核奖下浮10%。

(3)在完成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任务的前提下,每完成实到外资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元;超考核指标基数部分,每实到外资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0元。主要奖励直接从事招商引资有实绩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其中现职领导班子奖金可掌握在30%左右。

3、对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人员,年终由各乡镇(街道)、部门推荐,经市政府审定后,评出招商引资功臣8名,先进个人20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4、鼓励企业与外商进行合资嫁接。对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缴交易手续费和权证登记费。

5、对当年被评为国家“双优外商投资企业”荣誉称号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6、外商独资企业100%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设备进口,每年按政策从海关取得返还税款的,按每期实际返还税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息给予补贴。

7、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价格优惠,按虞政发[20*]72号文件执行;对出租标准厂房给外商的业主单位,按市委〔2002〕3号文件标准给予补贴。

8、市百强企业享受市定优惠政策与完成外资引进(引荐)目标任务直接挂钩,完不成任务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9、外资引进实绩以验资证明为准,奖励以项目开工建设为准,具体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二、进一步鼓励自营出口

1、对当年自营出口每1美元(按海关统计数,下同)奖励人民币1分(但当年出口比上一年度下降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超过上年实绩增量部分实行分档奖励:新增出口额不足20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人民币2分;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人民币3分;500万美元以上,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人民币4分。

2、进一步鼓励加工贸易出口。对超过上年实绩增量部分进行分档奖励:增幅达到25%及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人民币5分;低于25%的,每出口1美元再奖励人民币3分。

3、对年自营出口实绩前3位乡镇和前10位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外贸出口荣誉称号。对当年自营出口额增幅达到25%及以上企业按出口规模进行分档奖励: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后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0万元计算。增幅低于25%的减半奖励。负增长的不予奖励。

4、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出国(境)参展企业,给予摊位费60%的补贴,但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企业自行出国(境)参展,按摊位费的40%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参展企业,给予摊位费50%的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5、对实施出口信用保险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企业,在中央支付保费额20%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40%给予配套补贴。

6、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只注册商标以洲为单位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荣获国家、省出口名牌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7、对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流通企业,其自营出口额部分教育费附加由农村教附改为城镇教附,按三税税额的4%计征,同时免征自营出口额部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进一步鼓励外经合作

1、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境外注册并有经营实绩的新办境外生产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在境外注册并有经营实绩的新办境外贸易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每家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完成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200万美元的外经企业(境外工程及劳务营业额以100%计算,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营业额以50%计算),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后按每增加2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计算。

四、本政策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