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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民政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县(市)之一。全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82133人,占总人口的19.12%,其中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37556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5.73%。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发展,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服务业,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以政府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满足集中供养对象及最低生活保障老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受惠率。

(三)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为老年人提供比一般服务对象更为细致、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进一步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全面落实各项老年福利政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我市财力状况,合理制定发展规划,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城乡统筹,整体推进。改革传统城乡二元、救济型社会福利的模式,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受服务,整体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强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力争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一)以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市城乡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建成后的“星光老年之家”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二)改善、提升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通过敬老院新建或改扩建、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其他社会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镇(街道)敬老院的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市所有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建立健全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市老年公寓,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助、税费优惠、公建民营、提供建设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以缓解日益显现的养老服务压力,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2年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

五、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城乡社区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的补助。对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服务站设备购置补助。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日常运行经费由镇(街道)财政安排,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镇(街道)敬老院转型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且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由镇(街道)负担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市财政给予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年3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补助。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加大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4050”人员、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1.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4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负担,其中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按省政府规定再由省财政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享受补贴的自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年限必须在五年以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负担,其中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按省政府规定再由省财政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人员的,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半负担,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50元。

3.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4.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84号)、《*市人民政府转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86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有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连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不得改变养老服务用途。

(三)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

1.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运作模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发展壮大我市养老服务业。

2.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它用。在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闲置的养老服务场所和床位,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六、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扶持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优势,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要主动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技能评估、评审活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核,继续把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格审核关。要切实做好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以及政府补助对象的资格评估审核工作。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技能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志愿者由社区统一登记,并由社区统一安排,根据养老服务实际需求,提供无偿服务。

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96345),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一键通”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