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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意见

民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意见

为加快建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多方筹资,以个人出资为主,政府适当资助。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四)管办分离,民主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医疗补助委托代办机构操作,实行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同时接受县人大、相关职能部门和参保农民代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目标是: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20*年全县基本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参保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年以后为巩固提高阶段,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20*年全县推开的实施步骤是:2月13日至19日为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至29日为缴纳保费阶段;3月1日至19日为登记发证阶段;20*年3月20日全县正式开始办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手续。

四、基本方案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方案是:以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包括无固定职业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参保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帮助减轻患特大疾病农民的经济负担。。

五、资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县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纳30元(农村低保对象由村集体、乡镇政府给予资助,低保残疾农民及60周岁以上的残疾农民由县残联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元及15元资助,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民政部门解决),财政补助20元。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六、合作医疗待遇

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其中,医药费1001-2000元部分补助20%,2001元-5000元部分补助25%,5001元-10000元部分补助35%,10001元-25000元部分补助45%,超过2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2.5万元。当年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报销标准的,可几年累计后报销,累计年限不能超过5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当年没有享受过合作医疗补助待遇的,由本县医疗机构为其提供一次免费常规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开具健康处方,进行健康教育。

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与监督机制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相互监督、封闭运行的基金运作模式,分别设立基金收入帐户和基金支出帐户,基金收入帐户由县财政开设并负责管理,基金支出帐户由合作医疗基金补助业务代办机构设立并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及基金补助业务代办机构的服务情况,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县合作医疗基金补助业务代办机构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的诊疗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压力。为实施有效监督,成立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审计局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规范基金代办业务机构的基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县人大、政协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八、医疗服务管理

为便于管理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协调发展,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标准基本参照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业务规范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方便农民就医。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和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与作用。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列入乡镇党政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建立组织,强化领导。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各行政村应指定一名领导具体抓合作医疗落实工作。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完成任务。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发动群众参加合作医疗。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具体做法,使之家喻户晓,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四)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卫生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认真做好全县农村合作医疗面上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监管和各乡镇政府缴纳基金到位情况的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广电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监督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和基金代办机构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公安部门协助基金代办机构做好人口基础资料录入工作;审计部门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