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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人才评选管理意见

民政局加强人才评选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县委[20*]33号)精神,切实做好*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现就*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范围

*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评选的主要对象:*县各行各业现职专业人才,包括通过柔性流动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人事、工资关系在外地,但主持我县区域内的重大科研、技改项目的专家),规模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第一线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劳动者。

党政领导干部、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党务和群众团体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同时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水平,取得相应的工作业绩。

1、*县优秀人才。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成为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在本单位本系统有一定的知名度者。

2、*县领军人才。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较突出成绩,成为我县各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其业务水平在市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3、*县拔尖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做出突出的业务成绩,其业务、技术水平在省市范围内处于先进,成为我县某行业或某领域的领头雁;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其领办或创办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我县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和带动作用者。

三、评选程序

*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每年评一项,三年一轮回。20*年评选*县优秀人才,2009年评选*县领军人才,2010年评选*县拔尖人才,2011年起进入下一轮评选。*县领军人才原则上在优秀人才中选拔产生,*县拔尖人才原则上在领军人才中选拔产生。已经获得“*县拔尖人才”称号的,可以直接参与拔尖人才的评选。连续三次评上“*县拔尖人才”的,终身享受“*县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参加以后的“*县拔尖人才”选拔,若符合条件,可以不占评选名额。

*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评选,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申报、推荐。根据评选条件,由参评对象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县经济贸易局。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有关部门进行初选。

2、初选。初选按分类遴选的办法进行。其中,文化、社科类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理工类、企业经营管理类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农科类由县农办负责;教育类由县教育局负责;卫生类由县卫生局负责;其他类根据其性质,按相近类别归类。负责初选的部门结合所初选类别的特点和实际,认真审核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并组织专门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察。由县委人才办牵头,组织考察组对初步建议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4、评议。由县委人才办牵头,聘请有关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评议,提出专家评议意见。同时,通过公示、公众评议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5、审定。*县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考察、专家评议、群众评议等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确定正式名单;*县领军人才、*县拔尖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考察、专家评议、群众评议等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评选名额及表彰办法

1、*县优秀人才是我县各行业学科的优秀代表,其水平在我县同类学科中属于优秀水平。每次评选100名左右,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县领军人才是我县各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其水平在市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每次评选30名左右,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县拔尖人才是我县重点行业、领域的精英人才,其水平在省市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是我县人才队伍的领头雁,是我县人才评选的最高荣誉奖项。每次评选10名左右,由县委、县政府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拔尖人才津贴100元/月(暂定三年),每年组织一次慰问、一次体格检查,每届组织一次疗养。

五、责任分工

*县优秀人才的评选、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协同负责。*县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评选、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此意见,制定具体的评选、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