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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县政府各部门:

20*年8月份,我县全面开展了规范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相继制定并执行规范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处罚裁量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提高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

各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裁量权行使是否规范,不仅体现了其依法行政的水平,而且间接影响着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规范处罚裁量权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工作需要,更是创造我县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现实需要。当前,各行政执法部门一定要以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与实践科学发展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自觉性,变要我规范处罚裁量权为我要规范处罚裁量权。要通过大力加强学习培训和制度约束,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

二、健全制度,切实增强规范处罚裁量权的可操作性。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已有的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健全和细化行政先例、裁量审核、说明理由等配套制度,使规范处罚裁量行为程序到位、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保障合理行政,同时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一是建立完善行政先例、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执行处罚裁量标准后,处罚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当的首例处罚决定,作为今后处理同类违法行为的先例;要注重处罚案件的日常积累和登记,完善行政先例的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自动化管理。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核把关时,要将是否遵循行政先例原则、正确适用裁量标准等作为审核的重点,基本实现同案同罚。

二是严格执行裁量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有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处罚案件,在处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法定处罚幅度、裁量依据、裁量结果等内容,体现在处罚前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实行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作出处罚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的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使行政相对人罚得明白、罚得放心。

三是推行教育警示和罚前约谈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可实行“首次不罚”,但应予以告诫,并将违法行为及教育警示情况进行登记,发放行政违法行为教育警示书由违法行为人予以确认。对依法确需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可以视具体情况与其进行约谈和沟通,向其解释裁量的过程等情况,进一步达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目的,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部门行政执法裁量行为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为确保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监督上狠下功夫。

1、严格内部监督。各部门要进一步明晰、完善适用处罚裁量标准的流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使行政执法人员正确、严格执行处罚裁量标准。要明确案件承办人员的首办责任,其在调查结束后,必须就案件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提出详实的意见;不提出裁量意见或违法裁量,发生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追究其过错责任。

2、强化外部监督。各部门制订或修订规范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或裁量标准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站、刊物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送县法制办备案。县法制办、监察局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部门规范处罚裁量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办理复议案件的个案监督,及时指导和帮助部门逐步规范处罚裁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