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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基层互动发展意见

民政局农村基层互动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服务型机关和技能型乡镇政府建设工作成果,继续坚持和总结提炼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继续探索农村工作新机制,创新服务基层、服务农村、服务群众的新形式、新途径,有效促进机关部门与农村基层工作对接和互动,不断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党群关系,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现就建立健全机关部门与农村基层互动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机关部门服务基层理念。各部门要切实按照“继续坚持、继续探索”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服务型机关建设活动与技能型乡镇政府建设工作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部门高效服务机制,不断推进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与农村基层间的有效互动,促进人力、资金、

信息等资源向基层流动,努力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

补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技能型乡镇干部的定位。进一步明确技能型乡镇干部的定位,按照“专门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懂行指导人员”分类培养原则,要求所有乡镇干部都要成为“懂行的指导人员”,更好地服务农村和企业。其中,各乡镇要按照干部总人数的10%—30%比例,把部分专业基础较强、有实践经验的乡镇干部定向培养为“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比例由各乡镇根据乡镇规模、干部队伍状况、当地主导产业等实际确定,申报确认程序要和责任农技员聘任等工作统筹考虑。

三、发挥职能部门培训主体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养、分层培训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培训主体作用,共同推进乡镇干部技能培训工作。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业务技能更新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根据专业性质,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经贸局和县人劳社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技能培训方案,扎实开展技能培训。乡镇“懂行指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乡镇具体负责,通过建立干部技能培训学分登记卡,实行量化评估。

四、推进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乡镇要扎实推进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建设,以农民创业培训基地为依托,加强对农村“专门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农办、县人劳社保局、县职业中学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和师资力量,充分发挥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等载体作用,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五、健全干部技能培训评估体系。进一步规范乡镇干部技能证书认证工作,要求每位乡镇干部至少要取得1门以上技能证书。推行技能服务登记卡制度,将技能培训与服务情况,作为技能证书认证的主要内容。不断拓展技能证书认证范畴,鼓励乡镇干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参加各类职业证书、职称证书认证考试,统一纳入技能证书管理。

六、开展干部互派互挂交流工作。探索建立机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的互派互挂交流机制,把“一员四助理”选派与年轻干部培养锻炼相结合,鼓励各单位将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选派到基层担任“一员四助理”,对表现优秀的年轻干部经牵头单位联评推荐,列入县管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考核情况,确定部分优秀的“一员四助理”兼任乡镇长助理或“一办若干中心”副主任,积极为“一员四助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同时,适时选调部分优秀乡镇中层干部到机关部门挂职。

七、实行“一员四助理”工作承诺制。进一步明确“一员四助理”选派期间的工作目标任务,实行工作公开承诺制,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联系一个重点村或产业项目,协助派驻乡镇、农村和企业实施有关项目。

八、建立首席农技专家联系制度。将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和省市科技特派员充实到技能讲师团中,进一步充实县技能讲师团师资力量。建立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联系一个主导产业、联系一个生产基地、联系一批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联系一批专门生产人员和示范户,做好对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协助做好相应专业的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学习培训和业务考核管理。

九、规范三级例会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一员四助理”工作例会、乡镇“一员一助理”工作例会及党务村务工作例会制度,“一员四助理”要定期参加所派驻乡镇“一员一助理”工作例会,住村指导员要定期参加所联系村党务村务工作例会。

十、加强业务工作的对接与指导。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业务对接情况,加强对乡镇“一办若干中心”的业务指导,加强对联系村为民服务中心(站)工作的指导。计划生育、综治调解、地质监测、水利等在农村所设站所的相关职能和人员统一划入村级为民服务中心管理,充分发挥中心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作用,提升中心综合服务功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为民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经费保障,在政策、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