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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服务业建设发展意见

民政局服务业建设发展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在编制各类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用地,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指标分配比例;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除房地产业外)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大型物流企业(投资2000万元以上)给予享受工业用地同等政策。

(二)拓宽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对服务业项目安排贷款并逐步加大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通过贴息、补助和国家、省、市服务业资金配套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财政税费政策的扶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节能及高新产业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企业的收入按规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对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

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2009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对服务企业收费清理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等措施,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检查和罚款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五)加强对服务业投入的引导和扶持。加大对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的引导扶持力度。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县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资金扶持,县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服务业规划编制、服务业重大项目前期包装,以及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和奖励工作等(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六)放宽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引导。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都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县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开放;凡对本县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都向外地企业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诚信纳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推动企业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加快将各项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数据库,推进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八)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加快引进高层次、高技能、通晓国际通行规则和熟悉现代管理的高级服务业人才。鼓励人才以智力资本参与分红,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积极组织企业赴市外、省外招聘服务业高端人才,对引进服务业人才实行与引进科技人才相同的激励政策。

有计划地在本地职业学校增设急需的和紧缺的服务业专业,鼓励县内职业学校积极与外地高校合作办学,逐步扩大招生规模,重点加强国际金融、国际商务、现代物流、软件服务和旅游管理等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的培训与再培训,鼓励高校、企业合作举办人才实训基地。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引导服务业创新发展

(九)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性重大项目列入县重大科技专项规划。运用政府产业基金、风险投资、融资贴息等政策,优先支持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研机构积极实行技术转化。

鼓励服务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研发、设计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十)鼓励服务业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引导生态旅游、创意经济、网络经济、商务经济等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加快促进服务业的管理创新。鼓励企业积极和国际优势服务企业合作,对开展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服务企业在土地保障、融资税费优惠等方面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研究和制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相关政策意见。鼓励工业企业由单纯的产品制造、加工业务,向前端的产品研发设计和后端的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扩展产业链,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务,促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的有机融合、互动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的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平台组建专业化科技服务企业,逐步分离企业研发、设计等业务,面向社会开展多功能综合技术服务,由制造业向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节能环保等服务功能的科技服务企业转化。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原有的仓储、库房和交通运输设施组建物流公司,剥离自身物流业务,发展具有自身经营特色的第三方物流公司。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身品牌等优势,组建独立核算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发展第三方贸易,向综合型、国际化的服务企业转化。鼓励工业企业盘活闲置的厂房设施,与有实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进行资产创意联手,培育研发、设计、咨询、文化传媒、时尚消费等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工业企业利用产业特色、品牌等资源优势,开发工业旅游产品。

(十二)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编制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研究制订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集聚区、现代物流园区、科技创业园、新型专业市场和特色街区、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四、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十三)促进服务企业改革重组、做优做强。支持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合作与重组,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集团企业。鼓励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通过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

(十四)积极推进服务业区域合作。积极参与“长三角”与“海西区”服务业合作活动;鼓励本县企业积极参与中西部开发,投资中西部服务业;发挥边界区位优势,做好区域间服务业合作。建立规范、齐全、统一的服务业发展平台,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交流,形成较为开放的服务业发展体系。

五、完善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十五)建立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现代服务业摆到与发展农业、制造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政策的细化落实,加强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调研。

(十六)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和服务业考核制度。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加快建立和改进统计制度与方法,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统计信息制度和统计监测、预警制度,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配合、集中监测”的服务业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开展对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的监测分析。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加快建立对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年度考核制度,细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十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对已有的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规范和提高,充分发挥其市场维护、行业自律、沟通信息和加强合作的积极作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