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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发展污染物减排实施意见

环保局发展污染物减排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和省驻肇有关单位: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度,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3万吨和3.5万吨以内。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虽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项目有序推进。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总体仍呈上升趋势,实现全市“*”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总量减排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99号)和市政府《印发肇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

(一)削减化学需氧量。

1、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是实现污染减排的关键。我市要在*年到2010年完成化学需氧量15551吨的削减任务,必须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万吨/日以上。根据广东省“*”总量目标方案,为确保完成减排目标,要求未开工建设的县级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必须动工;其中,肇庆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日处理污水4万吨)、四会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日处理污水5万吨)项目必须在2009年6月前建成,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和鼎湖区、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污水处理厂等(共日处理污水14.5万吨),必须在2009年底建成,高要金利的污水处理厂也必须在2010年底建成(具体名单见附件1)。同时,必须要大力推动污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2、河涌整治工程项目。实施河涌整治是我市工程减排的一个特点。*年重点对鼎湖广利涌二期、四会独水河流域、高要宋隆河流域进行整治。

3、工业开发区污染集中整治。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2009年底前建成。其中,四会龙甫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高要金利、金淘工业园的废水集中治理工程必须在2009年4月底完成。

4、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1)已建减排项目要确保稳定运行。肇庆佳荣针织有限公司、肇庆顺兴发漂染有限公司、怀集岭南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年度减排企业,以及广宁鼎丰纸业有限公司、鼎湖永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达标排放。(2)未建减排项目要按时建成投运。怀集县蔗糖发展总公司、四会敦煌纺织染整公司、华泰纺织染整公司、东岳染织有限公司的废水治理等项目,必须在*年6月底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肇庆星湖科技制药有限公司、肇庆中信漂染有限公司和肇庆锦田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等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超过50吨,具备进一步减排能力的工业企业,都必须在*年底前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废水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具体项目见附件2)。

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必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污水设施运行台帐,测定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记录设施运行用电量、药剂用量和污泥产生量以及污水回用工程运行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对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予以高额处罚。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污染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内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治。

5、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明确水质考核项目、在线监控、水质检测频次、合格评价等具体要求,对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优先支持其在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

6、实施区域限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二)削减二氧化硫。

1、以控制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为重点,削减二氧化硫排放。

控制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是实现我市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关键。一是积极推进水泥产业布局与结构优化调整合理布局新建水泥厂,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50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底前要关停高要市蚬岗水泥厂等一批落后水泥企业,其中:高要市高禄水泥公司金渡分厂、高要蚬岗水泥厂、高要市金利水泥厂、封开县龙昌江口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封开县江口水泥二厂,封开县龙昌千层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六间落后产能水泥企业必须在*年底前关停,鼎湖恒建水泥有限公司等8间落后产能水泥企业必须在2009年底前关停(具体名单见附件3)。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抓好相关工作,确保关停措施的落实。根据省的“减排工作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行业盲目发展。

2、调整产业结构,关停一批小型火力发电机组和污染严重的小钢铁企业。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8号)的要求,我市必须在2009年底前关闭西江发电厂、高要金利电厂、四会电厂等3家发电厂。我市已于*年关闭了西江发电厂和四会电厂,计划*年内,关闭高要金利发电厂;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84号)的要求,关闭怀集中洲水鸿铸钢厂等10家小钢铁厂(具体名单见附件4)。

3、加快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脱硫项目

肇庆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下的生物基地和生物制药厂的锅炉脱硫项目必须在*年6月底前完成,并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二、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一)对已安装在线监控但未联网的企业要限期联网。广东鼎丰纸业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工程基地、肇庆市污水净化处理厂等3个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二)对未安装的在线监控的企业要限期安装并联网。凡列为全市国控重点污染企业没有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年6月年底前必须自行安装,并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具体名单见附件5)。

凡被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减排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施市下达的减排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在*年5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方案和实施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和污染严重企业,加强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管减排,确保落实责任,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市下达的年度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市环保局:牵头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质量要求的,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制定和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以及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营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提请市政府依法关闭。

(三)市发改局: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做好重大产业能源发展规划,并牵头实施小火电的关闭工作。

(四)市经贸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加大小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研究确定关停小水泥、小钢铁企业的名单及时间表,牵头推进小水泥、小钢铁关闭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告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

(五)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总量减排重大技术项目,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市财政局:加大财政对污染减排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对排污费的统筹能力,加强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加大对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其监测监控的资金投入。

(七)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重视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市、县和中心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九)市水利局: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水资源调配,协助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组织安排好河道清淤工程,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加水环境容量,进一步抓好流域和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

(十)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市统计局:负责提供GDP、人口、能源等科学统计数据给市环保局,为污染减排的新增量预测提供合理科学的数据。

(十二)市物价局:牵头负责脱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协同市市政管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监督落实污水处理厂运营处理效果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办法。

(十三)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推进肇庆市城区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并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和污水收集的监督管理。

(十四)市国资委、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十五)市质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新安装锅炉项目必须履行环评手续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环保标准。

(十六)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负责核准自然停产、关闭企业的情况,收集污染企业注销工商执照等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总量办。

(十七)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和肇庆银监分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

(十八)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提供基础。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建立考核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建立减排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削减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制定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总量办(在市环保局)备案;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逐月自查,每季5日前将上季相关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重点减排工程的季报表、监督性监察报告和监测报告报送市总量办。

(二)加强减排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督查中发现治理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电业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核查、督查结果不定期在全市通报,对进展迟缓的地方政府提出预警,年度考核结果经省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减排责任追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体系、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和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完成年度减排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用地指标审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任务和未按期完成市重点减排工程的县(市、区),由市府办督查科予以效能告诫,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和书面检查,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报市总量办(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备案。整改期间实施区域限批。对因工作不力、渎职失职造成总量削减治理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减排工作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