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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加强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意见

质监局加强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政办〔200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配备双怠速法尾气检测仪和自由加速检测仪,淘汰怠速法尾气检测仪。自2009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年检强制执行双怠速法(GB18285-20*),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年检强制执行自由加速法(GB3847-20*),摩托车尾气年检执行怠速法(GB14621-20*)或急加速烟度法(GB19758-20*)。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标准(机动车国家第三阶段排气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检验报告。

二、已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尾气检测设备的更新检定和软件更新,提出计量认证能力扩项,并获得省环保局的环保年检委托,按国家标准规范具体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未取得资格许可和环保年检委托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尾气检测业务。

三、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从事尾气检测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通过环保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尾气排放新国标(GB18285-20*、GB3847-20*、GB14621-20*、GB19758-20*、GB21861-20*)培训,取得合格证明。

四、2009年6月1日起,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巡警支队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取得省环保局环保年检委托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尾气检测业务并处罚款;对未执行GB21861-20*标准检测的安检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