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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意见

经贸局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意见

中共*水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环境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力度,促进招商引资推动*水经济跨越式发展,在继续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发[20*]10号和*发[20*]5号)文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次性一票否决”制

各部门、各单位(含驻县单位)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兑现服务承诺,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对企业的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对工业园和私营经济城的主动服务和跟踪服务。建立起为企业服务的“绿色通道”,为企业营造方便、快捷、顺心的服务环境。

为切实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责任追究力度,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一次性一票否决”制,即一经查实,有一起下列行为的,属县管单位的即评为“最差单位”,属条管单位的即评为“最不受欢迎的单位”,同时予以黄牌警告,在新闻媒体上暴光,并追究领导责任;责任人评为“最不受欢迎的工作人员”,下岗一年。

1、凡在办理各种证照、缴纳税费、兑现扶助政策过程中存在搪塞、推诿、扯皮、刁难等行为的;

2、凡不执行或干扰、阻碍执行*办发[20*]9号文件印发的《*水(宁州)工业园优惠政策》、《*水(九江)工业园优惠政策》和《*水私营经济城优惠政策》的;

3、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违反规定程序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和重复检查的;

4、在检查中刁难企业,有勒索行为;或在检查中行为恶劣、贪赃枉法、侵犯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5、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向企业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收费的;收取服务性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将职责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6、收费、罚款不出具合法专用票据或不给票据,资金管理、使用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收款项目发生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的;

7、除国家法规明文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要求不能办理的项目和属黄、赌、毒的项目外,对其他投资项目未及时办理的;

8、在行政审批中心之外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和收费的;

9、向企业摊派钱物的;因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强制企业出钱出物的;强行向企业拉赞助的;

10、因违纪行为造成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企业外迁的;

11、其它严重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凡发现上述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或接到企业的投诉举报,县经济“110”要立即介入,按照“有案必办、铁心硬手”的原则,从严从快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公示。

二、实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案件处理公示制

执纪执法部门要认真受理企业投诉,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不办,不得袒护、包庇,或弄虚作假;对上级批办的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不得抵制、拖延。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处理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按规定时限办结后3天内,通过投诉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处理单位政务公示栏、县政府公示栏张榜公示和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投诉人投诉的主要事项、投诉受理单位、案件办理人、案件责任领导、受理和办结时间、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对查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案件不公示、逾期公示、公示内容不真实的,县纪委、县监察局、县经济“110”要立即查处,并视情节给予办案人员党内警告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干扰、阻碍办案人员公示或未按要求公示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党内警告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