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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全县生猪生产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生猪生产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县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加快开发煤炭、花岗石等矿产资源以来,全县猪肉供应就不能自给自足,其原因是生猪市场价格处于低位徘徊,养猪的比较效益远不如务工和饲养长毛兔,同时受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病影响,广大农户的养猪积极性下降,造成我县生猪存栏一降再降。近年来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每年需宰杀约3.5万头活猪满足市场供应,宰杀的活猪70%来源于*、汉源等县外地区,本县供应仅占30%。每年需从*、*、*等地调进约5万头仔猪用于农户商品猪饲养,占全县所需仔猪的80%左右。外来仔猪近年来多带病,死亡率高,给养猪户及我县的生猪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县的猪肉市场供应。可见,加快全县生猪生产发展显得非常紧迫和重要。
二、全县生猪生产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坚持科学规划,加快标准化、规模化、科学化生猪生产发展,力争做到本县仔猪及市场猪肉供应自求平衡。一是到2010年全县新增能繁母猪2500头,使全县能繁母猪存栏达3000头,基本满足本县仔猪的自繁自养;二是大力发展规模养殖场(小区),全县发展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养猪场龙头企业1户;发展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出栏商品猪10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20户以上;发展年出栏商品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50户以上,向全县提供优质母猪和商品猪,使全县年末生猪存栏达到8万头以上,当年出栏生猪达到12万头以上。
三、加快生猪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切实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中央60%、地方40%)对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不折不扣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手中。
(二)积极开展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
为了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全省已将能繁母猪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60元(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县农工办、财政局、畜牧兽医局、人保财险司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荥府办发〔*〕44号),积极引导、鼓励养殖户(场)投保,认真搞好全县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
(三)建设生猪良种繁育基地
良种是养猪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要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利用引进品种和地方猪种资源,提高种猪质量,生产优质商品猪。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把提高生猪人工授精技术、能繁母猪繁殖性能和仔猪保育技术、生猪三元杂交技术等群众最需要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落到实处,加速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和生猪养殖效益。对年存栏能繁母猪5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今后新购进一头优良能繁母猪由县财政一次性补贴100元。
(四)大力鼓励和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带动、农户自愿”的原则,引导、鼓励农户和龙头企业建设一批符合“人畜分离,独立建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大力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场和养殖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适度规模,沼气配套,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生猪养殖小区,实行统一良种、统一防疫、统一操作规范,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相关政策执行;农业部门要优先安排沼气池建设项目;农村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要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对年出栏50头以上的商品猪饲养场(小区)所饲养的猪在本县屠宰上市的,由县财政按每头猪1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凭畜牧兽医站及定点屠宰场出具的手续为依据)。
(五)完善防疫体系,加强对生猪疫病的防治
生猪疫病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要加强引种和疫情的监督管理,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系统要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强制免疫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始终把种猪、母猪和规模养殖场(小区)作为免疫重点,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确保我县清净无疫。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同时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殖场(户)补助。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和价格监督
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猪肉、病死猪、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收购、检疫、屠宰、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七)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完善畜产品质量标准和监测检验体系,全面推行无公害生产,实行从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饲养过程、市场销售的全程监管。严防假冒伪劣和添加违禁药物的饲料、兽药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加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投入品执法检查,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加强对流通环节畜产品安全的监控、监测;加快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品牌畜产品、绿色食品。
(八)积极向上争取扶持生猪发展的项目和资金
县发改商务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扶贫办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争取生猪发展的项目和资金。
四、强化领导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协调配合到位。要明确责任和分工,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紧实施加快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应急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县发改商务、财政、农工办、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物价、质监、统计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以及金融、保险机构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