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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残疾人帮扶实施意见

民政局加强残疾人帮扶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和积极参与下,我市残疾人

在劳动就业、生活保障、康复医疗、教育培训、权益维护、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是,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其生活水平同健全人相比还有明显差距,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帮助残疾人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7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干意见》(苏政办发〔*〕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低保补助标准在当地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应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特困户纳入低保范围。目前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应直接列为低保对象。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享受一定的优惠照顾。

2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或入敬老院,城镇的由政府部门定期救济或入福利院。逐步建立中度、重度智力和精神病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工厂,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3改善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地实施的草危房改造和安居工程,对残疾人家庭应优先安排

。对居住草危房且无劳动能力、无资金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其住房由政府包建。各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住所时,要考虑他们的出行和生活方便,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底层,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4做好残疾人的扶贫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将残疾人扶贫

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工作总体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倾斜,最大限度地帮助贫困人数最多、贫困程度最大、最需要帮助的残疾人脱贫致富。在全市农村开展以县、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致富户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组织农村经济能人、生产能手、科技带头人与贫困残疾人结对帮扶活动,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普遍建立贫困残疾人帮扶档案,落实帮扶措施,对农村特困残疾人家庭实行救助。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5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7号)关于“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25号文件有关规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更多地接收残疾人就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各级民政、税务、残联、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的监督,共同维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安排持有《残疾人证》的弱智残疾人工作,纳入残疾人就业的计算比例范围。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比例。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待遇。

6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

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和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到苏南等发达地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为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7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

各类经济组织,都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按照市政府第96号令的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

8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

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及时将其纳入城市低保;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属地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9加强对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

就业机会。有关部门要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之中,对有劳动能力且要求培训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要优先优惠提供培训机会。各级残联、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列入计划。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减免培训费的照顾,各级残联应优先推荐就业。

三、落实扶残助学政策,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10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免除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书本、杂费,减免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杂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要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11大力发展残疾人中、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人。

12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各级残联要摸清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春雨行动”要将救助失学残疾儿童纳入其中。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贫困残疾学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四、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13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

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特别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残疾人到医院(卫生院)就医的,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14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围绕全市在2012年前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82号)精神,逐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和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要减免相关费用。对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15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确定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各级要从福利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优化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16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事迹。围绕“全国助残日”主题,精心组织“助残日”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17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指导,扶持、培养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鼓励残疾人创作优秀艺术作品,积极参加省和国家的各类文艺汇演。体育部门应配合残联,加大对年轻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力度,形成稳定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对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有条件的地方要创建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文艺演出,并推动文艺体育活动在特殊教育学校广泛开展。

18加大落实优惠政策的力度。取消农业税后,各地要继续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扶贫信用贷款,应优先扶持农村残疾人。残疾人的应税所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93号)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19残疾人代步的专用车免收停车费,城镇公共厕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各类公园、园林景点、博物馆、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减半收费开放。盲人乘坐市内公交车予以免费。电信、邮电、交通、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服务窗口和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残疾人外出,公民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帮助。

20大力推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有计划地对公共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开展创建无障碍社区和无障碍单位活动,大力发展无障碍公共交通,铺设盲道、坡道,安置交通道口语音提示器、残疾人专用电话亭、服务柜台等设施。积极推行信息无障碍建设,电视节目逐步做到配有字幕或手语翻译。发展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积极开发研制残疾人专用学习、生活、工作用品、用具。

21认真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和指导机构应吸收同级残联负责人参加,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社区组织要为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康复、维权提供方便、快捷服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在社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组织社区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丰富业余生活;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按摩服务。

22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司法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方便残疾人求助,依法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依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服务。继续开展创建残疾人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帮助残疾人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严重侵犯残疾人权益的事件,要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重视、支持残疾人维权工作,要认真接待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倾听残疾人的意见,努力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六、加强对残疾人帮扶工作的领导

23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帮扶残疾人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残疾人帮扶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制定帮扶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帮扶工作自觉地融入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之中,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

24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扶助残疾人工作。社会各界要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扶活动,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继续实施“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建立志者助残联络站。

做好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工作,关系到全市近40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是各级政府践行“*”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关爱、扶助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残疾人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