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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意见

民政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意见

各镇、开发区,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最近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并有效落实全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诚信守法,有效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自*年起,在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和责任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设立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园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接受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三)?各村(社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办),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在本村(社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具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根据区政府的方式相应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滨湖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锡滨政发[*]21号)规定的职责、责任,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区政府及分管区领导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373号)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级、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为便于集中统一监管,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监督管理原?则:

(一)?已经?完成改制或转制的原?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资产已经?全部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挂靠在各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或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投资所组建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合资公司,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外设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或单元),其安全生产管理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二)?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未转改制或尚未完成转改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挂靠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仍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三)?区政府组建的各类投资性公司(集团),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区级层面进行管理,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原?则处理。

(四)?除已明确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驻锡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外,无明确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市属企业、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直接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暂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统计并纳入考核。

五、具体要求

(一)?从*年起,区政府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向纳入区考核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落实。

(三)?各单位、各部门将纳入本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向区安监局备案,原?则上不得将实行属地管理后接收的单位逐级下放到村、社区管理。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的领导,依法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件有不一致处,以本文件为准。

(六)?本意见由区安全防火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