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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区

民政局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区

各镇、开发区,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就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具体包括:

1、水利、农林、能源、交通、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2、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3、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

4、党政、司法等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部门预算资金;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3、区政府统一组织的专项建设项目并以财政部门性资金作为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

4、各种专项资金(基金);

5、由上级下拨区财政的各类补助性资金和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分工

区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合理分工、协?同管理;减少环节、简化手续;规范程序,提高效益。

1、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审批及项目的竣工验收;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等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制、招投标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概预(结)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区建设局和交通局参与政府投资在区域的道路、环境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计划编制;牵头做好区域道路、环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论证;参与道路建设、环境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备案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施工安全、招标投标、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行政管理。

4、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组织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

5、区监察、规划、国土、环保、农林、水利、卫生、教育、安监、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和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项目储备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政府投资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建立《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储备库》。从《政府投资年度项目储备库》中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的待批备选项目中选取下年度拟安排项目。未经?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2、拟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主要程序:

(1)?项目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2)?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3)?对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区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前期工作通知书”(附“项目申请报告”),并抄?区财政局备案。在接通知后15天内,区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本局的预审文件,包括区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区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4)?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评估后,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的备选项目;

(6)?在规定时间内,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储备库》的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综合平衡,在计划年度前一个季度统筹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预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7)?对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向项目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统一纳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3、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批准程序,原?则上不得擅自追加或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调整的,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概算

1、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原则上与初步设计同时评审和审批。

2、项目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审批,其中区建设交通部门参与道路建设、环境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3、项目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若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以上、建筑面积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10%以上、或其它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更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审批,待重新批准后再进行设计。未经?批准,增加的财政性投资部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阳光工程”操作。项目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2、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禁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3、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竣工验收。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

1、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区财政局应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2、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政府投资与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原?则上资金应同步到位、同步使用。

3、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财政局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劳务提供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八、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1、由区政府按季或不定期地召开由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沟通、协?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管理,并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3、区财政局应当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及时沟通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

4、区审计局应提前介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标底复核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把关工作,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5、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季向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表。

九、各镇、开发区、街道可参照本文件制定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