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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乡村医生津贴补助意见

财政局乡村医生津贴补助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民办实事项目,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140号)等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继续做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

全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边远山区、海岛、人口稀少或经济收入比较低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邻近挂靠、定点应诊”的措施,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多种形式,解决村卫生所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通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力争实现卫生所1*%覆盖全市行政村。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

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种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合适的医疗用房(面积不低于40m2)。在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加强新出现的边远山区或海岛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村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五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委办〔20*〕6号)要求履行职责。

(四)坚持村卫生所非营利性质,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按照卫生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23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私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二、乡村医生冿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

(二)津贴范围: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镇(街)为单位平均每个行政村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补助。乡村医生津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倾斜,提高津贴补助水平。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年1月开始,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1*元。对于在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津贴补助水平可适当提高。

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二)经费筹集: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和*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镇(街)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农民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的名单及其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加强乡村医生工作的考核,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及时取消其享受的政府津贴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行半年发放、年终考核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由各镇(街)政府组织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乡村医生执业所在村的村委会和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建立乡村医生个人评价体系,建立考核档案。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卫〔20*〕86号)规定,对考核合格者给予足额发放乡村医生津贴,不合格者按考核分数比例降低发放标准或不予发放,并将扣发部分奖给优秀乡村医生。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资金专户,于每年第6月和第12月的25日前将半年津贴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帐户,不得委托乡镇卫生院以现金发放乡村医生津贴补助。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给乡村医生发放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津贴,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我市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加强管理,规范动作

要做到专人负责管理,津贴补助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待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