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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意见

民政局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50号)精神,促进我县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房建设。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15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县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县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2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四、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对我县已供地项目进行摸底清查,对取得土地之后未按期进行建设的项目加大服务力度和促建力度。

暂缓执行《关于*县建设项目变更规划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双规划发〔*〕175号)中有关提高容积率补交相关费用的规定。

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可按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分批分期报建。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开工的,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不收取土地闲置费。报建费可申请缓缴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原定拟提高我县报建费标准的有关政策暂缓执行。对房地产业项目按规划设计实施的地下车库建设面积减免报建费。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我县因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

凡在我县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六、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在我县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七、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县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证。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县规划、建设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合开发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按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协议约定。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建等相关手续。

已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因地震灾害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

九、简化审批,放宽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地震损坏,可提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在保修期内不属建筑质量问题的也可提出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按紧急维修程序及时调查、核实、划拨资金。

十、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

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恢复发展工作,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县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加大营销力度,帮助企业搭建营销平台,组织策划、包装和宣传*城市品牌。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企业,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期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预售许可、产权办理六个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对独立成宗土地,可实行分期验收。

县级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除所得税补贴外,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县内外购房者。本意见自*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