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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市

民政局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市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75号)的要求,为缓解我区城市贫困群众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坚持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可及性,增强救助时效性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民生民利。

二、医疗救助对象

户籍在*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我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的方式。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可申领限额为600元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持卡到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所免医疗费用(扣除已优惠部分)由区民政局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卡由区民政局一年一核发,当年未使用完的金额按50%比例现金返还救助对象,剩余50%金额由区民政局续满600元后使用。

(二)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病种,实行住院及时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1、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一定比例救助:5000元以下的按30%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

2、核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待遇和单位报销的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金。

(三)临时医疗救助

1、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临时医疗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2、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四)优惠医疗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可凭低保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到区属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以下就医优惠,所减免费用由区卫生局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

1、免收挂号费、出诊费;

2、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手术费减免40%;

3、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

(五)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城市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四、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医疗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五、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1、上级拨入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区财政年初安排预算,年终据实结算;

3、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额的10%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4、区福利公益金按年度返还额的10%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

5、区慈善会按接受非定向捐款10%用于慈善医疗援助;

6、区优惠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7、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

8、按规定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医疗机构。

(三)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只能用于医疗救助,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区民政局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支付;区民政局、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城市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城市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组成,其中区属定点医疗机构为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区民政局和区卫生局选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七、审批程序

(一)日常医疗救助按照“本人申请、社区审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审批。

(二)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先救治后审批”的原则,即救助对象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在定点医院就诊,对一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由收治医院出具《医疗救助告知书》,社区核实后告知医院,救助对象即可入院治疗。社区再按程序上报街道、区民政局完善相关手续。定点医院在救助限额内垫付治疗,区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与医院进行结算。

八、工作职责

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区卫生局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医疗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及医疗救助卡、资金的发放工作。社区居委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负责承办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年9月28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区城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