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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民政局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政发〔20*〕20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顺利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现就加快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认识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缩县及以下网点和上收信贷管理权限,加之所吸收存款全部上存用于统一调度和支持大中型项目,使其对市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受到制约。当前,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农村信用社改革正在深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支持“三农”和市域经济发展的高度,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存增贷工作,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和支农服务功能。

二、努力扩充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来源

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实力,将涉农资金、财政等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是落实省政府《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周密部署,组织各级财政部门、涉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管理部门,将国家有关部门返回农村的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做好账户的登记、开户以及存款预约等具体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市域经济发展资金实力。

三、进一步营造优良的信用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风险小的优质支农项目和中小企业优先向信用社推荐,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农村信用社要实行多存多贷的信贷激励政策,将按存款额的一定比例,核定相应的信贷资金额度,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二)积极清收各类到逾期贷款。一是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债权;二是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打击;三是完善和落实内控制度,加大农村信用社管贷人员责任,对违规发放贷款而逾期的,要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大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力度,严格执行“三停五不”政策,在7月底以前全部清收落实完毕。对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区分单位类别和用款性质逐笔甄别,按省纪委和省政府的具体要求,落实好分期还本付息计划。

(四)化解、盘活村组集体贷款,企业改制过程中悬空的贷款以及农民基金会兑付股单贷款。对村组集体贷款,采用村组集体企业租赁费、渔池、林地、机动地等经营权还贷;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悬空贷款,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方式予以盘活;对农民基金会兑付股单贷款,要签订按年付息、分期还本协议,有计划地从收回的农民合作基金会贷款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划偿还贷款本息。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领导

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职责,把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各部门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时,对农村信用社在组织资金、营销贷款、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市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要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大力支持市域经济发展。要进一步建章建制,在内部管理、贷款发放、风险防范等方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规范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组建法人机构和支持市域经济发展等各项工作。要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以转换机制为核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