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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的意见

环保局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的意见

为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我市农村对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缺乏规范的指导性文件,不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存在未批先建、建而不管的现象,由于选址不当造成畜禽养殖场和农村居民区混杂,影响生活环境,引发生产、生活矛盾,甚至污染集中饮用水源等环境问题。因此,规范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刻不容缓。各镇(街)、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严格按照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农〔20*〕13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真抓实干,切实做好我市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工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范畴。根据*农〔20*〕137号文指南,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加强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一是严格新建规模养殖场的进入申报和建场标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宣传,严格按规定办理新建规模养殖场用地申请;新建场必须具备养殖场建设条件,不得选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库集水范围和居民区内,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检疫和环保要求。二是加强对现有规模养殖场的管理。市有关部门要专门成立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执法队伍,大力开展检查执法工作。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是各镇(街)开展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主体,要通过经常性规范化管理和不定期联合市有关部门进行整治相结合的形式,切实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防疫、管理等各项工作。对违反《*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齐抓共管,严格把关。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对出栏及进入市场的活畜禽实行严格检疫,严禁没有检疫标识的畜禽上市销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监管,严格规范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程序,确保养殖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部门要严把畜禽养殖场的环保审批关和污染防治关,对没有办理环评报建审批手续的,责令其限期配套建设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及补办相关手续。工商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和监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拒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规模化养殖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林业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用林地的清查力度,对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依法查处后,限期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卫生、水利、水产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注重加强对畜禽养殖场企业和个人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加大调控监督力度,共同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五、确保完成规范管理目标。规范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镇(街)要及早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立足长远,树立生态养殖、绿色生产意识,从大局出发,从子孙后代利益出发,从现在做起,迅速行动起来,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自纠,引导各养殖户严格按新指南(*农〔20*〕137号)规定进行整改。要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既要维护畜禽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又要督促养殖户按规范养殖,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