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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经济促进经济集约发展意见

经贸委经济促进经济集约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集约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战略部署,紧紧抓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个关键环节,突出好字优先、稳中求进,着力壮大经济总量,增强发展后劲,努力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开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重大项目为抓手,促进经济集约发展。切实把项目作为经济发展的关键,作为经济发展的后劲,作为经济发展的财源,摆在经济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积极引导和支持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提高工业化和集约化水平。

----坚持内外并举,提升开放水平。统筹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化,更加积极主动地对接发达国家和我国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牢牢掌握对外开放主动权,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注重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完善强化支农惠农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坚持节约资源,促进生态建设。努力把推进现代化与建设绿色生态江西有机结合起来,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强化“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继续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在发展中加强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

二、转变发展方式,做强做大工业经济

(三)壮大工业实力。大力实施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对“十百千亿工程”所涉及的产业、园区、集团和企业,特别是铜产业、钢铁产业、光伏产业,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优先提供金融支持、优先保障电力供应、优先倾斜矿产资源、优先协调成品油供应、优先保证铁路货物运输;除国家和省、市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对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重大项目,有关规费可依法依规酌情减免;按照“统一管理、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发展专项资金,70%以上用于“十百千亿工程”的推进,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用足用好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项税收鼓励政策;对“十百千亿工程”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园区,列入年度工业崛起贡献奖考评范围,由省政府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四)提升园区水平。紧紧围绕特色型、效益型、生态型和创新型园区建设,不断提升园区集约化发展水平;切实增强工业园区自我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做大做强一批主导产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竞争势头强劲的工业园区。全面启动创建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省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支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并给予生态园区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特色园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围绕经济规模、外向度、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发展后劲、环境保护等要素,对园区实行三类动态管理,鼓励扶持一类园区,培育壮大二类园区,促进推动三类园区。设立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3500万元,采取信贷担保、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园区内能够带动产业集聚的龙头企业、利用特色资源进行深度加工的重点企业和有利于延长产业链的配套项目。

(五)发展矿业经济。按照“有偿使用、市场运作、产业集聚”的原则,依法依规整合资源,鼓励探矿权、采矿权和原矿产品向冶炼企业倾斜,向深加工企业倾斜,向优势企业倾斜。鼓励发展、重点引进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的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对矿产资源输出型、粗放利用型项目要严格限制、逐步淘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规划导向的重大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权限优先核准或备案,并优先纳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范围,优先给予基建投资和技改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相关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六)建设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鼓励购买省产汽车,对新购省产汽车享受免收汽车检验费和减免养路费优惠政策。对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汽车的建设项目,在贴息、政府补贴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着力提升信息(光电、软件〉、生物制药、食品加工、精品陶瓷、盐化工、有色金属、服装鞋业等特色产业的比重,促进特色产业集聚、促进科技要素集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努力培育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七)深化国企改革。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为目标,搞活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加快中小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重点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的合资合作和战略重组,建立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及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其中筹集用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改制、结构调整及债务重组的资金每年不少于3亿元。做好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省属国有企业土地转让收益全部返回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或作为国家资本金。支持国有企业重组债权债务,支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打包收购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涉及相关税费时,比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执行。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股票期权激励等实施办法,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对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净资产10亿元以上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由省政府直接授权经营。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努力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八)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力争*年全年新增耕地10万亩,并建立造地完成情况与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相挂钩制度。*年汛前基本完成全省规划内3488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全面完成赣抚大堤除险加固任务。*年省财政新增安排7000万元,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抓好赣抚平原等12座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新建廖坊灌区,启动中型灌区建设,加快农村泵站更新改造步伐。

巩固、完善、强化支农惠农政策。*年财政支农收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继续加大对农民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加大对粮食、油料、生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继续稳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九)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省级农业产业化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扶持“双十”企业和基地,以及“双百”工程中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形成一批符合产业布局、有一定规模、市场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群。鼓励龙头企业打破所有制和行政区域界限,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种养小区,鼓励发展“一村一品”,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和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民致富。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山林、水面承包经营权和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利用优质资产、优势产品、优良品牌等对外招商,实现强强联合。

(十)做大做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重点发展粮油、生猪、水产、毛竹、蔬菜、水果、茶叶等加工业,尽快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农林产品加工基地。用足用好国家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合作。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支持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安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

(十一)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建设。对重要龙头企业的基建、技改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对龙头企业申报畜牧、林果、蔬菜和列入区域布局规划的大宗农产品加工项目优先安排,用地优先解决。在申报国家安排国债、发行债券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时,充分考虑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商业贷款从事一般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类项目,改审批制为核准制或备案制。

(十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村组干部、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基层农技人员发起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大力推广并逐步规范订单农业,提高履约率。进一步发展、完善各类农村专业协会等社会服务化组织。

四、主动对接产业转移,提升开放型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加大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力度。坚持引进外资与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围绕优势产业择商选资、围绕特色产业择商选资、围绕重点企业择商选资,着力与沿海地区对接、着力与港澳台企业对接、着力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接、着力与优强民营企业对接,拓展资金、技术、人才、资源、信息和市场通道。

(十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继续采取鼓励政策。对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大小,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大小,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属省、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对来我省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免收企业变更登记费;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工商部门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十五)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高新技术及机电产品出口比重,提高纺织服装等出口商品附加值,支持能耗低、资源占用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产品出口。对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和销售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策应国家加工贸易政策的重大调整,加快发展加工贸易。

(十六)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鼓励省内有实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发利用钢、铁、煤、镍等战略矿产资源。对在国外自主开矿、将矿产资源运回省内进行深加工的企业,从矿产资源占用费中给予运费补贴。设立国外资源开发等合作风险勘查专项资金,建立国外资源开发合作信息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拓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应用范围,将享受区域通关的企业范围由原来的A类企业扩大到诚信守法的B类企业,并将该模式的通关范围由13个主要口岸海关扩大到全国所有口岸海关。对沿海地区整体迁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确认,不视为首次备案加工,免收其风险保证金。对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分类管理”检验检疫制度,缩短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产地与出境口岸“一站式”直通放行。

(十八)努力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推进铁、公、水、海联运,提高组织水平,增加“五定班列”开行密度,并给予运价优惠。对省内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货柜车在省内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用给予优惠;对省内物流运输企业车辆缴费吨位超过1000吨或应征额200万元以上的,按9个月包缴公路养路费;对省内和省外承担我省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

(十九)继续简化审批程序。将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开发区及加工贸易基地城市所辖的县(市、区)。将南昌、赣州、九江、吉安等部分县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国税机关;对条件成熟的部分县(市)下放生产企业退(免)税的管理权限;对实行增值税征前减免的企业,由县级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十)大力建设技术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联盟、与高等学校协作,形成创新合力。充分发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大型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中的带动作用,积极建设有色金属、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等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组织引导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工业骨干企业、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或技术中心。鼓励各类所有制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民营高技术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

(二十一)继续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若干个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吸引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户江西。逐步扩大省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资金的规模,*年省财政整合专项资金2亿元,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信用担保、投资入股等方式,专项扶持30个省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和获得国家部委产业发展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民营科技园的孵化条件,吸引更多的国内著名高校在省内建设科技园,吸引高校先进科研成果入园孵化。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大农业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

(二十二)形成培养引进和激励人才的新机制。重点培养和引进科技经营型的创新人才、科技型的企业管理人才、院士后备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制定生产要素和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鼓励科技人才科技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形式入股企业,建立健全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体系。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建设,加大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认真组织评选“江西省优秀企业家”、“江西省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奖”和“江西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

六、加快金融业发展,增强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十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机构发展活力。积极创造条件引进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来江西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省内金融机构,支持经营达标的城市商业银行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鼓励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在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资本并购与业务合作。认真搞好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带动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创业,兴办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推进江信国际、国盛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多元化改革,增强资本实力,按照建立合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推进其管理运营体制向市场化转变。支持江铃、江铜财务公司做强做大。抓紧时机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等专业化融资平台和渠道。进一步简化结售汇办理程序,扩大县级支行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二十四)积极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上市公司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合作合资、嫁接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业绩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能源、交通、水利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直接融资。选定50家具有上市潜力的优秀企业,作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精心培养。各有关部门在项目设立、核准备案、土地审批、各类政策性资金等方面,要简化程序,优先支持。省投资集团公司、省经营性资产集团公司、省水利投资公司、省地方铁路集团公司要发挥好引导性、开发性、基础性投入和阶段性投资作用,加快形成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营体系,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和调控经济的实力。

(二十五)加强银企合作,促进银企互动双赢。建立省、市、县多层次政银企三方联席会制度,通过政府引导和推动,加强银行与园区、县(市、区)的“点对面”合作,集中解决工业园区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问题;加强银行与行业、集团公司的“点对线”合作,提高银行对重点产业、产业集群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银行与单个企业、单个项目的“点对点”合作,逐户协调解决企业的融资困难。

(二十六)发展“三农”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对保险机构开展“三农”保险业务适当给予补贴,推动保险业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保险业发展。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稳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对参保农户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采取入股、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力争三年内基本建成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立对政府全额出资或参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大力开展信用村、信用户、信用社区建设,对信用好个人和社区,在信贷授信以及招投标、项目审可年检、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完善激励机制,壮大县域经济

(二十八)推进财政管理体制创新。完善“省直管县”管理体制,全省所有乡镇全部推行“乡财县代管”;将市县新建投产大中型工业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增值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并根据其科技水平、财税贡献大小,按返还额的10%予以奖励;继续精心操作好省财政受益企业和市县政府虚拟股份政策;将执收执罚部分收支完全脱钩试点县扩大到30个左右。

(二十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财力性补助力度;将40项公共财政政策民生工程中设区市本级对省直管县的配套转由省级负担;对取消省直管县基金设区市本级基数给予全额补助;对新增60项公共财政政策所需资金主要由省级负担,大幅降低市县配套资金比例;继续执行出口退税市县负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的政策;力争用三年时间,化解农村“普九”义务教育债务;继续安排4亿元发展奖励资金,对税收增幅高、增量大的市县给予奖励;继续对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县(市、区)给予特别奖励;继续安排工业崛起奖励资金,完善县市区财政收入三年翻番奖、工业园区贡献奖。

(三十)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坚持特色产业多元化和优势产业优先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的比较优势,确立主导产业,尤其是生态、农业、商贸、旅游基础较好的县(市),更要注重发挥自身优势。要集中生产要素,主动接受中心城市产业转移,主动参与大公司、大企业的分工协作,积极发展一批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应用型和产业配套型的工业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层次。加快形成优势明显、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的区域特色园区、特色产业,引导扶持经济健康发展,提高县域经济市场竞争力。把培育壮大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和县乡财源建设结合起来,提高主导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三十一)依法合理使用土地。继续实行新增建设用地预安排制度,每年年初省里按上年计划数的50%向各设区市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化用地结构,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和县市工业园区用地。严格执行省行业用地标准,实施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和督查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十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大县乡公路建设和改造力度,*年硬化农村公路1万公里,总里程达到7万公里,使行政村通水泥路比例超过80%;进一步加快农村特别是滨湖地区渡改桥建设进度;继续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县域电网改造,提高县域电网的稳定性和承载力,满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

(三十二)继续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继续开展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移民搬迁扶贫,从*年起,将移民搬运扶贫范围扩大到41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在180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大力开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每年解决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年全省新建农村户调沼气12万户,每个建池补助也800元,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八、加快服务业发展,开辟经济发展新领域

(三十四)以“红色摇篮、绿色家园”为主题,大力促进旅游等综合服务业的发展。着力提升旅游产业的层次,促进旅游要素资源整合,加快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科学设定旅游精品线路,把旅游与商务、会展、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有机融合,提高旅游综合效益。对进入全国百强的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年创汇3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从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每创(结)汇1美元不少于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十五)以面向生产为重点,大力促进物流业和信息业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对生产的支撑作用,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结合、互动发展。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物流领域,积极推进铁路、港口、航空和大型物流企业的战略合作,合理配置运输资源,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物流企业,重点推进以昌北国际机场航空货运枢纽中心建设和赣州支线航空发展。加快形成南昌、九江、赣州、宜春、鹰潭、吉安六大物流集聚区。加速构建物流信息平台,实现联网互通,提升物流效率。加快南昌软件基地建设;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实行财税优惠。

(三十六)以资源整合为手段,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归集整合各类资金,壮大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加快培育合格市场主体,促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着力做大做强出版、报业、广电、演艺、艺术品等文化产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积极发展以动漫创意、文博会展、网络文化等为代表的新兴文化产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品牌。

(三*)以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围绕方便群众生活需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家政服务业,鼓励发展诚信便民的零售、餐饮等商贸服务。加强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养老、托幼、职业中介、文化、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业。充分利用社区文化站、活动室、游园广场等文体场所,发展社区休闲文化服务和体育健身服务。

(三十八)加大对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建设。对需要扶持的服务产业,在税收、折旧、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并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服务业。

九、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十九)坚定不移地实施“三个坚决不搞”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职工安全的项目坚决不搞,黄、赌、毒的项目坚决不搞,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四十)严格控制资源开采。实行钨和稀土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指令性开采计划管理;对省内采选冶过剩、深加工不足的矿种,暂停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重点提高后续加工能力;建立矿产资源有偿占用费制度,对各类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有偿占用费,对深加工龙头企业、完成整合的矿业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建立资源供应关系的矿业企业实行减免征收。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四十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对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差别化政策,单位能耗和排放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予以奖励。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火电、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造纸、酒精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法关停。*年起,省财政新增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增加减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总量达8000万元,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同时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用于奖励关闭调整3万吨及以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成效显著的市县。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超过总量指标排污、重点治理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且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四十二)强化工业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期淘汰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电厂、企业自备小燃煤发电机组,对已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每度电补偿1分5厘的脱硫加价。重点抓好100家高耗能企业节能、1000台工业锅炉和窑炉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四十三)支持市县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年,省财政安排4000万元、省基建投资安排1500万元,并筹措专项资金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营运给予补助奖励。对规划内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配套管网,按建成管网长度每公里奖励20万元,日污水处理能力每增加1万立方米奖励40万元。在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当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可用于国家批准的在建配套管网建设,每公里补助10万元;对已享受在建管网每公里奖励10万元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10万元。

(四十四)加强水体保护。建设江、河、湖滨生态带,在主要河道、湖泊内和距岸线或堤防5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除桥梁、码头和必要设施外的建筑物;距岸线或堤防50-200米范围内列为控制建设带,严禁建设化工、冶炼、造纸、制革、电镀、印染等企业。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围垦、填堵河道及湖泊,杜绝随意占用河道、湖泊岸线及滩地。严禁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水系中上游布局危险化学品、电镀、造纸等高污染、高风险产业项目。省财政新增安排5000万元,对“五河”源头和东江源森林资源保护、限制发展污染环境企业成绩显著的县给予适当奖励。

(四十五)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建立林地占用定额管理制度;从*年起,省财政新增安排1亿元资金,提高纳入补偿范围的国家和省公益林补偿标准,*年每亩提高2元,平均达到8元;省财政新增安排奖励资金2000万元,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先进县(市、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