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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局鼓励工业发展的意见

工业局鼓励工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强县步伐,优化县域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发〔20*〕14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发〔20*〕10号),现就鼓励全县工业发展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设立“*县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投向、统一管理,并随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加。

第二条建立《*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省“861”计划项目、市“3461”计划项目,列入《*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列入《*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管理。

第三条列入《*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享受以下相关前期费用补助政策:

本条所称项目前期费用是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所实际支付的费用。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根据项目投资额确定。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50万元。

第四条列入《*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享受相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优惠政策:

免收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期间以及注册、变更、登记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省级以上收费,由县财政承担,经审核后在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列入《*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享受以下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

第八条依法规范供地。

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应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包括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工业项目供地面积依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地区,国土资发〔20*〕232号)确定,具体控制标准为《*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件)。工业项目出让价格,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307号)的规定,我县不低于5.6万元/亩。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预申请时承诺的价格。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投资人意愿,土地出让金可先期按1万元/亩标准预交。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待项目合同约定投资期满并按合同约定审计结束后,对符合规定的投资强度和达到约定投资规模的,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第九条鼓励集约利用土地。

对一次性投资高于《*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行业最低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标准的企业进行奖励。投资强度每超过最低标准10万元/亩,按实际用地面积奖励3000元/亩;或容积率每超过最低标准0.1,按实际用地面积奖励4000元/亩。本条奖励每亩最多1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规定投资强度要求的,实际用地超出规定用地面积范围的土地,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国土部门确认后的实际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重奖项目中介人。

对项目中介人和引进单位进行奖励。凡成功引进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生产运营的当年,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5%一次性奖励中介人,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3%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对扶持、帮助县内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新建、扩建有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县政府也酌情给予奖励。此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并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2、对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并且纳税总额每增长30万元,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其入库税收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万元,再奖励管理团队1万元。

同时符合1、2两项规定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3、每年评出全县纳税前若干名企业,县政府对其法人代表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4、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我县的工业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工业企业从县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主导企业,50%奖励配套企业。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加强管理、争创名牌和技术创新。

1、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万元。

2、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中之一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万元。

3、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6、对建立的中小工业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的1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本县中小工业企业培训各类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申请国家专利和开发专利产品。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县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20%-30%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8、列为部级新产品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9、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再补助1万元。对年耗能5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技改投入100万元以上、当年能耗降低10%以上的企业,经综合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0、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部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十方面的奖励,凡是由上级政府或部门予以奖励的,县政府将根据受奖额度再予以适当的奖励;凡涉及对企业管理团队的奖励,均将其中的40%奖励给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加快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发展。

1、城南工业区、沫河口工业区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县财政拨给县建设投资公司,专项用于经济开发区建设。

2、鼓励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推荐到其他工业区、乡镇工业集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单位和落户地单位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3年内,由引荐地和落户地财政按3:7的比例分享。县直部门引进的项目不与落户地分享。

3、乡镇引进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3年内所产生的财政收入扣除奖励部分后的50%归乡镇所有。

第十四条为工业项目做好帮办服务。

1、对工业项目实行全程帮办制服务。工业区内项目由工业区管委会全程帮办,工业区外项目由引荐单位或所在乡镇全程帮办。

2、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五发〔20*〕7号),优化发展环境。对需要审批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凡是处罚事项,必须坚持“两告知一签字”(即行政执法机关在给予企业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履行规定的宣传、告知义务,并由其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及重大处罚备案制度。涉企的检查和收费,要认真填写县监察局制发的《*县企业检查收费登记卡》,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机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执行及时限。

1、企业、单位和个人要求兑现本决定政策,应向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并会同县经委、县发改委、县招商局进行联审,联审应在2周内完成并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2、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效力条款。

1、本决定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决定自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决定实施前经县政府授权签定的合同或协议,按原合同或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