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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改委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统一政策,优化环境,改进服务,再造优势,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重大生产性项目落户的用地政策

1、实行分类优惠政策。合同签订1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经评估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1亿元、3000万元—5000万元,投资强度城区每亩不低于80万元、镇办(含场、园区,下同)每亩不低于50万元,且容积率在0.5(轻工业)或0.8(重工业)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项目,依次确定为A、B、C类项目,不同类别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镇办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视同C类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降低项目用地门槛。重大生产性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由市、镇办两级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后A、B、C类项目分别按每亩3万元、3.5万元、4万元的价格用地。其中土地审批和办证费用城区每亩不超过1.8万元,镇办每亩不超过1.65万元。

3、创新征地补偿方式。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安置补偿费原则上一次性到位,但经群众同意,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可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入股,采取按股分红、定额回报等方式办理。

4、鼓励节约集约用地。鼓励镇办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集并零星和边角地块,推进土地平整开发,或通过“城中村”改造挖掘用地潜力。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兴建多层厂房,向空中发展。凡在原厂房加层的扩规项目,固定资产再投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新增部分可享受C类项目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C类项目以上标准的,企业根据有关约定向原使用者支付相应补偿后,由市、镇办两级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补贴后各种审批办证费用按每亩1.5万元包干。

5、支持企业扩规发展。对现有企业新上扩规项目,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新征建设用地和新建厂房达到A、B、C类项目标准的,视同新引进项目享受同等用地及税费优惠政策。

6、严格用地考核认定。对一年内不按合同用途使用土地和未能达到投资强度的企业,由投资评估权威机构认定后,重新确定其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补缴有关税费。

7、严禁新上“五小”项目。对小化工厂、小皮革厂、小造纸厂、小油厂、小木材加工厂等“五小”项目,不得进行审批立项,不供应新征建设用地,不享受任何税费优惠政策,不纳入镇办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二、进一步统一生产性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8、分类实行税收奖励。从引进企业开始实际缴纳所得税年度起,将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一定标准奖励给企业。其中,A类项目前5年全额奖励,第6—10年按50%奖励;B类项目前5年全额奖励,第6—8年按50%奖励;C类项目前5年全额奖励。

9、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额度小,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高科技、高成长性项目,开工投产后前3年,享受C类项目优惠政策。

10、鼓励招引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入2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多的税费优惠。

11、严格控制项目收费。生产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级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劳务性收费A、B、C类项目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0万元包干。上述费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依照有关规定分解到相关部门。

12、降低企业电力报装费用。企业实行电力报装过程中所需设备,可到国家认可的指定入网厂家自行采购,也可由供电部门代为采购。工程报装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实行让利,对A类项目让利15%,B类项目让利10%,C类项目让利8%。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3、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继续争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扩大信贷规模,搭建更多的融资平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等信用平台的作用,放大信贷投放功能。设立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专项基金,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实行贷款贴息等支持。

14、全力扶持企业创优夺牌。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监测监管手段,推动企业积极争创精品名牌。设立质量兴市专项基金,对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3—5万元。

15、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企业。抓紧建立和完善生产性服务体系,扶持发展第三方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仓储、船代、咨询、产权交易、会计审计事务、规划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降低企业商务成本。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项目,可参照A、B、C类生产性项目享受同等用地优惠政策。生产性服务企业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缴相关费用,并将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6、全面推行项目审批集中办公制。对新申报的A、B、C类项目由市政府领导和工业专班不定期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办公会,集中研究,现场审批,统一办理有关证照。属市级审批的项目当日办结;属上级审批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种呈报手续。

17、加大治安环境整治力度。对重点企业和新上项目由公安部门实行挂牌保护。凡出现涉企治安案件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要实行限期破案。

18、严格执行企业评议部门制度。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企业家代表对部门服务质量进行1次集中评议。对评议居后3名的部门,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主要领导行政效能告诫并通报全市;连续2年居后3名的,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19、全面推行企业缴费明白卡制度。由市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类涉企收费项目进行统一清理。凡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属保留的收费项目按近3年的平均收费标准重新编制缴费明白卡发放到企业。凡属缴费明白卡之外的部门收费,企业可以拒交,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对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所属单位和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明白卡之外确需执行的个别收费项目,须报市政府审批后,按低于省级标准下限的30%收取。

20、严格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部门按综合执法要求进入企业进行必要的执法检查时,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各种规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缴入财政专户。

五、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21、调动村组招商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城(镇)郊村组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村组招引企业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分成。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安排当地村民务工就业。

22、鼓励向上争取项目。对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的有功单位(国家和省计划内应争取的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3、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对引进境外捐赠或无偿投入资金超过50万元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受赠单位按捐赠或投入资金的1—3%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对引进建设资金给企业的,由企业按建设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人,由税收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24、鼓励招引名牌企业。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或行业前3强的企业在我市落户,且一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第23条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来我市投资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企业来我市投资的,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