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农村五保供养意见

民政局农村五保供养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针对税费改革后五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

(一)严格五保对象的界定和审批。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条件规定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缺少任何一条都不能成为五保对象。对于有女无儿的老人,如果其女儿家庭是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当年确定的特困家庭生活标准的、或女儿是隔省跨县且确无能力尽抚养义务的,需持有其女儿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为五保供养对象。具体审批程序: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会商区财政部门后审批。审批后的人员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则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五保供养卡》。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要求标准,对新增供养对象要严格把关,对已故和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停止供养,杜绝虚报、瞒报、错报的情况发生。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统一预算,审批发放,落实供养标准。农村税费改革后,按照规定,在农业附加中,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统一测算五保供养经费比例,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三)实行五保户持证管理。将每年供应后的粮、款、物填入证中,以便监督检查。凡是供给标准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整合资源,改善条件,强化管理

(一)加强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养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抓好敬老院的改造和新建工作,并将其作为地方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之一。在三年内对因建制调整需撤销、合并的敬老院,报经县区级民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资源的整合利用。大乡镇设1—2所敬老院,小乡镇设1所敬老院,房产变卖、出租等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不准挪作他用,并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登记,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加强院务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敬老院的各项经费、物资及生产经营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监督,坚决杜绝贪污、挪用养老经费和物资的行为。

(三)从强配备敬老院院长。敬老院院长以及管理人员要实行公开招聘。敬老院院长任职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事业心和管理能力的人来担任。敬老院院长及管理人员的任用,在10月底前由乡镇办事处在本级行政区域内选聘,并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文化测试和考核。对符合录用条件的,由乡镇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同意后,签定聘用合同,任期三年,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可继续签定聘用合同。管理人员一般2—3名,不准超标准配备。其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当地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标准执行,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他们必要的工资待遇,使其安心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发展院办经济,壮大敬老院自我积累,增强敬老院自我发展的能力。在筹资渠道上,可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即:向上争取政策,用项目资金解决一点;区、乡(镇)两级政府把五保工作纳入小康建设规划,从财政经费中支持一点;依托辖区私营业主和驻地企事业单位,争取捐助一点;各地敬老院通过发展“院办经济”,自筹资金弥补一点,千方百计保证五保老人的生活和敬老院建设,增强敬老院的自我造血功能。

三、切实落实好分散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一)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和实物由地方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抚养人代为耕种的,要层层签订供养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资金到位、代养服务内容到位。

(二)乡镇办事处和村要建立和落实干部与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结对、包户、帮扶等干部联系人制度,关心五保对象的冷暖疾苦,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五保责任,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

四、五保供养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对五保供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对乡镇办事处五保供养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五保对象生活困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帮助。其责任主体为区民政局。

(二)乡镇办事处负责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吃、穿、住、行、医、葬及敬老院的基础设施管理以及供养对象进出实行动态管理等。其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我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设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供养老人老有所养,老有人管。

(四)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其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

五、当前几项重点工作要求

(一)结合当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以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户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做好“四个一”,即: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一户五保供养户,为每户五保供养户办一件实事,送一份温暖,帮助当地敬老院解决一个实际问题。

(二)八月份在全区开展一次“敬老、爱老和五保供养”宣传月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区民政局将在八月底举办一次全区敬老院干部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使我区敬老院建设早日步入全省先进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