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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科学化民主化发展意见

民政局科学化民主化发展意见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科学执政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区实现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我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件精神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为原则,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加快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决策机制,积极谋求以较小的决策成本、较高的决策效率,实现更好的决策效益。

(二)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做到决策前广纳贤言,决策过程规范化、程序化,决策方案实事求是,最终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更好地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推行科学化民主化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中长期规划(草案)及其变更(建议);

(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草案)及其重大变更(建议);

(三)全区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

(四)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

(五)各镇(开发区)和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区政府研究解决的关系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区政府拟出台涉及全局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关系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明确推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程序

所有重大决策除应急决策和日常政务决策以外,必须经过民主化程序,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决策。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行政决策的立项。区政府根据全区的总体工作部署,分阶段、分重点拟定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计划。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认为需要区政府研究的关系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及早向区政府申报立项(一般在上半年)。

(二)前期调查研究。按照拟订的全区重大决策工作计划,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依托区政府的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涉及全区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必须有广泛深入研究的成果作为制订决策的依据。

(三)审议和论证。重大决策在决策前要提请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论证,提请区咨询委员会进行科学性论证,并形成决策论证意见。同时,根据需要提请区人大、区政协、各派、人民团体及其它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审议。

(四)决定。重大事项的论证意见形成后,依规范程序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集体作出决定,需报请区委批准或报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依有关程序办理。在行政决策形成决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意见,切实做到未经个别酝酿的问题不仓促上会、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形成决策决定.

(五)评估及修正。重大事项决策时,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应指定评估的组织者,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制度

(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向区委和区人大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意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行政决策事项向人大报告的文本,一般应在会前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须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一般都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与。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书面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协商制度。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向区政协通报并协商,认真听取政协组织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区政府在行政决策的各个环节,要重视征询政协组织的意见。对区政协委员就重大决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认真办理。

(三)建立健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制度。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文稿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各类专家、学者、群众在不同决策阶段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及时作出明确答复。区政府在决策前,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事务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专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不同意见。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群众参与度。

(五)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建立社情民意反馈制度。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区长热线、信访部门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决策方案实施前、执行中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解决办法。

(七)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要主动地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对行政决策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八)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未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或决策失误、决策实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在行政监察等部门查实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决策人、实施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五、努力营造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良好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决策咨询体制,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区内外的智力资源。建立区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职能,发挥政府系统咨询机构的作用。区咨询委办公室要参与和组织全区重大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当好区政府与区咨询委员及相关人员联系沟通的桥梁。

(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以行政效能建设为主线,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基础性条件。进一步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加快发展电子政务,使政务公开更加及时、准确、充分、全面。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依据、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推进本单位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