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意见

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打造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服务组织为载体,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展开,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力争*期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委会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

三、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向上申报项目,争取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资金。

(二)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老龄和民政部门牵头,劳动、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加强监督和考核。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三)建立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老人进行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应适应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配套面积标准。各街道、乡镇统筹安排,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兼职配备,工作人员提倡志愿服务,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适当配置公益性岗位。可竞标招募专门的营利性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公司入驻,为社区居民开展有偿服务的同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优质、低偿和无偿服务。2009年,各县区培育1-2个养老服务试点社区。到20*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叶集试验区)所在地30%的街道原则上应有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乡镇也应逐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四)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政府为特殊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经费的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适度增加。民政部门在*后两年和“十二五”期间,集中将福彩公益金切块,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配套老年福利设施项目建设。

(五)开展城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有偿、低偿和无偿三种。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的老人,实行市场化运营,自行支付服务费用购买服务。对生活困难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站应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符合无偿提供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站要为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城镇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为具有城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方可提供无偿服务:(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2)享受低保、特困救助、大病救助待遇,年满70周岁且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法定义务赡养人有赡养照料能力的除外)。

*城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0元。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政府(管委)购买养老服务经费市财政按30%给予补助。各县、叶集试验区的政府(管委)购买养老服务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其标准自行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审批、资金拨付办法由市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共同制定。民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批工作。财政和老龄部门实行监管。

市、县区财政对运行良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此项工作向农村延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开发居家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公益性岗位。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七)民政部门应结合低保工作,组织有服务能力的低保人员义务为有需求的本社区独居、特困老人提供公益服务。逐步建立对社会工作者专业化人才的吸纳和培养,提高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素质。

(八)卫生部门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加强对老年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免费体检,根据不同需求和对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优质、低偿或无偿的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开设老年家庭病床等卫生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人上门服务。

(九)文化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和扶持基层老年文化群众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社区老年文化活动,要结合乡镇社区文化站建设和村农家书屋建设,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规划发展社区老年学校,为更多的老年人就近就地入学提供方便。

(十)体育部门要加强对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监督,并为建立健全老年人健身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20*〕20号)对老年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水电气使用、税收及补贴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

(十二)建设部门要贯彻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办发〔20*〕30号)精神,确保社区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落实到位,并在城市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的需求。

(十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认真贯彻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59号),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等方面统筹安排,提供保障。各级老龄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奖代补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做好“四个结合”,一要做到加快推进与实事求是相结合,各县区既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把实事做实,好事办好。二要做到突破重点难点与规划先行相结合,既要周密规划,解决当前重点难点问题,又要从长计议,着眼未来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求。三要做到整合现有资源与新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社区和乡镇文化活动场所、老年活动中心(室)等可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种公共资源,提倡“一室多用”,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四要做到政府主导推进与社会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努力发挥好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产业,使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应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抓好试点,培育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要加强宣传引导,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主题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重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好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县区要根据国家*部门《意见》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