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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督办实施意见县

民政局加强督办实施意见县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督办工作是推动政府决策落实,促进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领导,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建立政府威信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督办工作,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督办工作的领导

建立督办工作网络,全县政府系统的督办工作由县府办公室负责,县府办公室督办组具体操作。各镇和县府直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办工作网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督办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根据督办内容,确定督办事项的承办人。

二、明确督办工作任务

(一)督促检查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和各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反映的重要问题以及对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六)督促检查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和做好督办协调工作。

三、遵循督办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开展督办工作。

(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情况,讲实话、报实情、办实事。

(三)注重实效。把抓落实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讲求效率,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规范督办程序

(一)立项。根据领导的指示、批示或政务工作的需要,提出督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形成拟办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编号、登记。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指定牵头单位。办复期限根据办理难度大小或紧急程度而定:文件有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文件未作具体规定的为15个工作日(其中领导批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办复时间,但必须说明原因。督办事项一经立项,即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属常规工作的,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并记录在案。

(二)催办督办。以正式文件或督办部门的专用文件督办、电话督办、会议督办、简报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定期催办督办,每次催办督办情况记录在案。对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办事项,督办部门直接参与,加快办理进度。

(三)反馈结果。承办单位按督办通知要求,以单位名义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办部门提供书面《办结报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不能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也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原因。

(四)审结。督办单位对拟办结的督办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办工作质量。办理结果经审核后及时报送原批办的领导审阅,如领导无新的批示,视为办结;如有新的批示,由督办部门发《交办通知》给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分类归档备查。

(五)通报。督办部门不定期以通报的形式通报重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和近期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有关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

五、建立健全督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逐级报告制度。下级要及时向上级报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反馈重大决策实施的情况、经验、问题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督办调研制度。积极开展督办调研,及时向上级报告调研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信息和依据。

(三)建立健全督办协调制度。督办部门要根据授权,积极做好督办协调工作,推动政府决策和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督办部门经批准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决策的落实。

(五)建立健全督办考评制度。把督办工作纳入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