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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意见

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鼓励和吸引优秀农民工热爱*、立足*、建设*、奉献*,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

——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在统一全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由各镇(街道)根据自身综合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具体条件,形成本市吸纳不同层次优秀农民工的格局。

——突出技能,优化结构。适应我市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全市劳动力结构和布局。

——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市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本市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本人户籍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三)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

(四)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

(六)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外市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的;

(七)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的;

(八)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属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及有其他突出贡献人员。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二)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入户的已婚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本市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四)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可通过用人单位,也可本人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填写《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申报表》。申报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经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

(二)核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卡。

(三)入户。优秀农民工凭入户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由选择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

优秀农民工可依其本人意愿,凭入户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获奖证书、聘书、职业技能证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手册、健康证、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暂住证以及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证明及资料的原则件和复印件到企业所在地(或其居住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派出所在受理工作过程中应当查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五、组织领导

本市可设立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镇(街道)要大力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为广大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提供良好条件;要定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良好环境。市将把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镇(街道)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考核。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本市人才引进入户和户籍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