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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发改委财政扶持意见

商会发改委财政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穗字〔*〕11号)提出的财政扶持措施,进一步推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专项补助,按照行业对口在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经市编委办审定的政府移交或授权职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补助标准。

(二)行业协会、商会建设为行业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各类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开设行业网站、开办行业信息和技术咨询机构、组织制订行业标准等,原则上在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投入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农业领域,资金确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参与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引起的行业性诉讼、仲裁的,原则上在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承担费用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宗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行业协会、商会申请上述补助,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行业对口的市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同一事项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在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市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属于本部门对口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对口的,应移送对口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申请的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补助额以及安排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后,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市政府。

二、下列由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办理的事务性、辅助性事项或购买的服务,所需费用列入委托方或购买服务方的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支付: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进行行业统计、汇总报表,开展行业状况调查、决策咨询等;

(二)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三)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四)协助政府部门举办专业会议、展览、培训;

(五)协助政府部门评审、审核专业资质或资格;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向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其他事项。

上述委托或购买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属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协议,作为支付费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