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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乡镇资金管理意见

民政局完善乡镇资金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民政专项资金和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现就资金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政专项资金和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审批权限

(一)各乡镇(街道)民政所都要按照规定设立会计和出纳。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民政所和敬老院,民政助理和敬老院院长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对工作人员少的,民政助理和敬老院院长也不得直接接触现金。

(二)从10月份开始,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全部由各敬老院管理使用,乡镇民政所负责拨款和监督。除敬老院五保对象大病医疗经费外,民政所无权留存、动用其它任何供养经费。否则,将视为截留、挪用供养经费。

(三)各乡镇(街道)民政所的所有收支单据必须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下帐。敬老院五保对象大病医疗开支,需经乡镇分管领导批准。各敬老院每月的收支情况,需报乡镇民政所审核,并经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下帐。

二、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要进一步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各类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挪用。

(二)对各类收支帐目要及时记录、整理、装订,现金与帐目要及时核对,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凭证、帐本记录要规范认真,严禁出现涂改、挖补现象。

(三)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必须要按照县民政局制定的五保供养经费拨付标准,每月按时足额将供养经费拨付敬老院,由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

(四)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切实加强对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对敬老院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和敬老院的民政专项资金和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都要设立专户储存,帐户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得与其它个人资金混淆。同时,利息收入要及时入帐。

(六)各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帐薄,敬老院的院民生活费、医疗费和办公费的收支,都要分别设立会计科目,帐目日清月结,帐簿、单据年底加封存档。

(七)各敬老院要严格按照县民政局规定的供养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供养经费,严禁变相挤占或超范围使用供养经费,更不允许挪用五保老人的生活经费用于敬老院的办公费用等其它开支。

(八)敬老院内的所有开支,必须持原始发票,由经办人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签字,经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白条和未经财务监督人员认可的开支一律不准入帐。同时,各敬老院都要设立财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帐目收支情况,接受全体院民的监督。

(九)各敬老院开展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收入全部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由敬老院设立单独的收支科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为确保各类民政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从10月份开始,县民政局将每月对各乡镇民政所和敬老院的民政专项资金及五保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民政所和敬老院必须于每月10号以前将帐本、存折和上月的凭证报县民政局。

(二)对民政所帐目设立不规范,不按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使用专项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并计入乡镇民政工作千分制考核分数。

(三)对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出现超范围使用、变相使用或挤占供养经费的,每出现一笔扣发敬老院院长20元的工资,并在全县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连续三个月均出现不合理开支的,对敬老院院长予以辞退处理,并给予民政助理相应的经济处罚,性质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