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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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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继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全面转入经常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建立健全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特点,以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为导向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改进政工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大力加强政工专业人才培训,进一步健全政工职评工作体制,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为促进我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实现的奋力崛起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结合我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借鉴其它职称系列的成功经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认真、严格、审慎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评聘分开、单位自主聘任。

二、评定范围和对象

企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范围和具体评定对象,仍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皖企职字[1991]04号、[1994]03号及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厅、财政厅皖宣字[2000]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聘。

从当前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出发,对同时兼有思想政治工作职务(职责)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职务(职责)或管理工作职务(职责)的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参加主要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三、评审标准和条件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和条件,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对各级政工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政工员:应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助理政工师:应比较熟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政工师:应熟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并在报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

高级政工师:应比较系统地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并在公开发行和出版的报刊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或出版专著,其中级以上报刊(理论版)的不少于一篇。

四、破格评定与考核定职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但对于个别在任职期间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和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具体破格条件的掌握,仍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皖企职办字[1997]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获得全国或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的,可分别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或政工师任职资格。

对选配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继续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具体条件和办法仍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皖企职字[1994]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评定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群众评议、组织推荐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应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本单位对申报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评审组织

根据经常性评定工作需要,属特大型企业、直厅局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较多,每年评审任务达到30人以上的,可报经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不具备成立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厅局和属企业,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直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各级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进行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属特大型企业及直厅局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应报经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市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应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继续按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掌握标准条件,改进评审方法,保证评审质量。评审结果需报经同级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六、岗位设置和聘任

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事业单位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设岗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执行。

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到三年。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

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等其它待遇问题,仍按照委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七、考核与培训

各单位应加强政工专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办法,对各级政工人员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严格考核。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定期组织短训班、召开研讨会、举办讲习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政工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于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政工专业人员,不再续聘专业职务,不得申报评定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八、有关政策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组织要认真掌握职评政策,严格执行全国和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

1、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2、凡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定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要求掌握一门外语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或统一组织的古汉语考试合格。

九、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应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继续由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按照有领导分管、部门承办、确定专人负责的要求,在本单位(部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确保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为保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