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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作坊意见

白酒生产企业作坊意见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酒类市场暴露出的假酒中毒死亡事件、无证无照经营严重等突出问题,已多次发文,要求将酒类列为整治的重点产品,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白酒,依法取缔无照(证)生产经营、制售伪劣酒类商品。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酒类整治的部署,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目标,现就我市白酒生产企业(作坊)的整治提出以下意见:

一、禁止无证照生产销售白酒

白酒是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号)第二条规定:“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将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的商品定为假冒伪劣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工商管理法规也规定禁止无照生产经营。

根据以上规定,白酒生产企业(作坊)凡未取得工商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缺少以上任何一项证照的,一律禁止生产、销售。

二、限期自行整改

鉴于我市白酒企业(作坊)的历史原因,从发文之日起至12月5日止为企业自行整改阶段。在此期限内,凡证照不齐的,由企业(作坊)自行清拆设施和处理成品及半成品,但严禁继续生产、销售。

三、开展查处取缔行动

企业自行整改期满后,从12月6日起,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开展联合查处取缔行动。

(一)对证照齐全的,允许其生产,但应加强质量监管。凡发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证照不齐,并仍然生产、销售的企业,无论其产品合格与否,均视为无证照生产的地下窝点进行查外,并即时清拆生产设备,依法没收其产品、半成品和原料,追查其产品去向,并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