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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者评选表彰意见

劳动模范者评选表彰意见

为做好*7年市中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市工会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6〕3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作为载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尊重劳模、爱护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功立业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为构建“富强文明、和谐优美”新市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表彰的范围及名额

本次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范围是:*4年以来,在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私营业主和三资企业管理人员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共评选表彰20名。

三、评选条件

参选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积极参与全区经济建设,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在我区各行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保障社会供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中,科学管理,民主决策,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个体、民营和外向型经济、促进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文明生产等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勤政廉政、拒腐防变、依法办事、优质服务,当好人民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的原则和评选比例

本次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进行分配,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5%,企业负责人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其他人员的比例掌握在20%。其中管理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私营业主、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占适当比例,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同志。

五、评选推荐的方法和要求

(一)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以各党(工)委为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和评选条件,推荐出本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报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区评选工作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后,由区政府命名表彰。

(二)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广大职工的意见。评选推荐结果要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经基层党(工)委(支部)同意后上报。

(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对企业领导干部的推荐,不但要看其所在单位经济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还要看其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表现和民主作风、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两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重大问题的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没有完成节能降耗责任目标、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公有制企业;未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工会经费的单位。

(五)评选推荐时间。从*7年3月上旬至4月中旬。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中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名单附后)。评选工作委员会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和表彰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