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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条例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的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第三条破格提拔的人选,必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在市委酝酿讨论时,均表示同意。

第四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是后备干部;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在相同年龄段内名列前茅;获得过县级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者在近三年中,个人年度考核曾获得过优秀等次或者其负责的部门曾被评为先进集体;拟破格提拔为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应当在35岁以下(含35岁)。具体标准如下:

(一)适当放宽“工龄”资格要求

1.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放宽至4年以上;

2.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可放宽至3年以上;

3.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可放宽至2年以上。

(二)适当放宽“基层工作经历”资格要求

在县级市、区党政机关,或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含挂职)时间1年以上。

(三)适当放宽“任职经历”资格要求

1.由于组织原因没有交流工作岗位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出具证明并盖章;

2.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的,分工进行过调整,或者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3.担任过非领导职务或兼任过领导职务,均可视作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四)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资格要求

1.任职年限应当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

2.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的社会优秀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五)适当放宽“任职前培训”资格要求

1.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可放宽至提任后一年半内完成培训;

2.属于任职试用人选,如试用期内没有安排培训,一律延长试用期。

第五条“工作特殊需要的”是指属于选派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干部;或者属于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配备非中共党员干部、女干部等;或者属于援藏干部、艰苦地区挂职干部等。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除任职培训的标准按第四条第五款掌握外,其他适当放宽任职资格的条款可酌情掌握。

第七条破格提拔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级市、区委和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越级提拔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上级如对破格提拔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