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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渔港建设意见

加快渔港建设意见

渔港是沿海渔区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既是沿海防灾减灾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标准渔港建设,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和谐渔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渔港建设,渔港设施不断得到改善,服务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在防灾减灾、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业、致富渔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属于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省份,在近几年多次台风灾害中,暴露出了现有渔港港池面积偏小、标准偏低、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渔港已成为继千里标准海塘建成后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渔港不仅具有为渔船提供避风停泊、渔货装卸、物资补给等直接服务功能,还具有带动加工贸易、休闲旅游业发展和促进渔区人口集聚、城镇建设等多重功能,是渔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重要集散地。因此,加快标准渔港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渔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渔业的重要抓手,对于改善渔区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加快渔区二、三产业发展、促进渔民转产转业、提高渔民收入和推进渔区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标准渔港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二、明确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10年左右,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力争达到全省95%以上海洋捕捞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的目标,为我省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防灾减灾,服务渔民。渔港是渔民生命财产的保障线,也是渔区生产生活的服务线,各级政府必须把标准渔港建设作为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渔港的防台抗灾能力,服务渔民,造福渔民。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沿海各地渔港资源条件、渔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港湾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突出渔港的防台避风、防灾减灾功能,重点扶持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适当兼顾综合型渔港和小渔港建设,重点建设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港池航道疏浚、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讯、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下同)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公共财政扶持建设的重点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项目;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批发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应吸纳民间资本投入建设。

三、切实做好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和程序。渔港规划由省和县(市、区)两级编制。省级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县(市、区)渔港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全省标准渔港规划,用于指导全省标准渔港建设工作。全省渔港规划按省级专项规划管理的要求,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由政府领导牵头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要求在今年内完成。县(市、区)渔港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市发改委会同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渔港规划编制要求组织审查,经修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二)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标准渔港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要素,在全面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区域统筹、功能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三)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性、控制性作用。列入规划建设的渔港,必须按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经批准的项目文件施工建设,等级以上渔港必须按要求编制渔港及后方陆域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凡是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予立项,省里不予补助。

(四)认真做好与有关规划的衔接工作。标准渔港建设规划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同时做好与港口总体规划、海塘建设规划、滩涂围垦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

四、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一)明确建设重点。标准渔港建设要突出重点,在功能定位上,以防台避风为主,日常锚泊为辅;在建设内容上,以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供冰、供油、装卸等配套设施建设为辅;在建设步骤上,优先安排地方建港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配套资金落实的渔港项目。

(二)规范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严谨、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级及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项目。

(三)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省、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返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渔港所在地政府要把渔港建设与渔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尽可能动员社会力量来投资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早明确渔港今后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并使其在渔港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业主的监督作用和科学合理设计项目功能的作用。对经批准建设的渔港所涉及的港池、岸线、码头、腹地等资源,要明确港域港权,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登记,发放相应的海域、土地使用权证。

(五)加大财政投入。“十一五”期间,省、市、县(市、区)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对渔港建设的投入。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一级渔港)建设,市、县投入60%,省级以上补助40%(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市、县投入30%,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市、县投入70%,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市、县投入40%,省级以上补助6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投资额的25%予以补助(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省级以上补助40%)。各地要按比例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同时,各地要落实公益性渔港的岁修维护资金,用于渔港的除险加固、安全防范等,确保渔港充分发挥作用。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渔港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助。对重点渔港公益性设施的维护、除险加固、疏浚清淤等,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各级政府要加快“十五”期间已经立项、尚未完工渔港的建设进度,对其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省里酌情给予适当支持。

(六)保障渔港建设用地。渔港港区道路交通、岸上配套等陆域设施,是渔港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渔港的建设和功能发挥。各级政府要根据渔港项目建设实际用地需要,积极落实用地指标。二级及以上渔港及其后方陆域配套的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等级渔港陆域面积配置的相关规定,由省级戴帽下达用地指标;三级及以下渔港列入市、县级重点项目,所需土地纳入同级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五、切实加强对标准渔港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标准渔港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渔港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标准渔港建设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立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制度。标准渔港建设工作已纳入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省和市、县(市、区)政府要签订渔港建设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考核要求。渔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渔港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渔港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基本满足本地渔船就近安全避风的要求,将标准渔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渔港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标准渔港建设顺利进行。

(三)依法加强渔港保护和管理。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各地要统筹协调标准渔港建设与围涂、围海等海洋开发工程的关系,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强化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同时,努力保护传统避风港湾和岙口。

沿海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